特种设备安全关乎人民生命安全、财产安全、社会稳定以及公众利益。浙江省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推进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刚性推动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形成持续打击特种设备违法行为高压态势,强化特种设备违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对以下特种设备违法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案例一、温州某石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案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文成县某石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公司厂房内有起重机2台正在使用,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现场出示这2台起重机合法有效的检验报告,当事人无法提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
案例二、温州某水泥制品厂工作人员未取得操作证操作叉车案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文成县百丈漈镇某水泥制品厂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操作人员未取得叉车作业人员证情况下,擅自使用叉车搬运水泥制品,执法人员当场出具指令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继续在操作人员未取得叉车作业人员证情况下,擅自使用叉车搬运水泥制品。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
案例三、温州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叉车案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温州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现场使用的叉车未办理使用登记,执法人员当场出具指令书,责令其限期办理使用登记,当事人的叉车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使用登记,且继续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
案例四、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维保案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文成县某小区由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维保的电梯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电梯的维保单位未按技术规范要求的时间内对开展电梯维护保养。经查明,当事人未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1-2009》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
案例五、文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滑索案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文成县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滑索正在提供给游客游玩,现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检验报告。经查明,当事人购买安装的1条滑索因无法检验合格一直牌停用状态,2023年节假日期间,当事人因游客剧增,在该台滑索未经检验合格的情况下,擅自启用该台设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周友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