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婚登记后,由于各种原因男女双方没有共同生活,这时男方申请离婚,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近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对原告谢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女方徐某某返还相应彩礼。
男方谢某与女方徐某某2023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23年2月登记结婚,同年5月举行结婚仪式。订婚当日,原告家赠与被告家烟和酒合计3500元,后又于领证、举行结婚仪式时分别给付被告彩礼10万元、下车礼3万元。双方虽已是夫妻,但自婚后就一直分居两地,从未共同生活过,女方也不愿同男方一起生活。谢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徐某某返还彩礼、烟酒款共计13.3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离婚争议,双方相识仅一个月便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分居两地,又未在日常生活中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各种矛盾越积越深,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彩礼及烟酒款如何返还争议,本案中原告给付被告的10万元及3万元均系以结婚为目的按照习俗给付的较大数额财物,应当认定为彩礼;烟酒款因金额较小,系原被告相处过程中表情达意的小额赠与,不宜认定为彩礼。法官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最终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0万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涉彩礼返还纠纷中,无论双方是否登记结婚,在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时,“共同生活”是个重要考量因素。本案中,双方仅办理了结婚登记、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双方一直分居两地,从未在一起共同生活过,考虑到结婚登记及结婚仪式对女方的影响、彩礼数额过高等因素,判决酌情返还大部分彩礼,能够妥善平衡双方利益。(谭云云 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