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董监高”也要承担责任?中银广州王萍律师有话说

发布时间:2024-05-27 13:32:39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李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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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某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因造假行为收到了证监会下发的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的新闻登上了热搜。

该公司在过去的几年间通过虚构采购等方式,虚增公司的收入、成本、利润的金额,且年度报告上有时任董事、高管等的签字确认。在该公司的涉事人员中,某管理人员申辩称,其虽为公司对外披露的管理人员,但实际上只是挂名,并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故实质上的管理权和决策权并不在他的控制中,而在于其他人。但证监会最终并没有采纳这一申辩意见,并在复核意见中指出这个高管直接参与了涉案造假行为,应当承担责任。

这一新闻在网上引起很大反响,不少网友对此感到愤怒。

但也有网友感到疑问,为何在几个当事人中,有高管会提出“挂名”的申辩理由?挂名“董监高”是什么意思?

公司的管理层,指的是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常被称之为“董监高”),分别是董事会的成员、监事会的成员和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挂名“董监高”是指实名登记于工商登记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仅有名义上的身份,未担任实际职务也没有实际权力。而“实际控制人”则指的是工商登记中没有录入信息,但却参与公司运营与决策并履行董事、高管职能,也称为“影子董高”。挂名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常有约定的报酬。

实际控制人往往是因为法律规定不具备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或是为了避免承担个人责任而在幕后操纵公司业务的人。在过去的《公司法》中,当“董监高”的行为给公司或公司的股东、债权人造成损害时,损害后果往往由挂名人承担,却难以追究实际控制人的责任,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难以保障。

对这种情况不了解的公众,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常常只注意到会有报酬,但对挂名的风险却不了解,一旦实际控制人造成的损失影响公司利益 ,公司追究董事、高管责任,挂名人就有可能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高消费人员。

北京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高级合伙人律师王萍博士对此表示,2024年7月1日即将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中,已增加了关于“影子董事”、“影子高管”的规则。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在此制度下,实际控制人与挂名人承担的实际上是连带责任,公司出事时,实际控制人将无法免除自己应有的责任。

中银广州律所王萍博士认为,新《公司法》实施后,主要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一、关于挂名董事的规定的改变之处

过去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出事时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挂名董事在此时会成为“背锅侠”,而新增的条款将实际控制人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实际控制人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在这一规定明确后,实际控制人想通过寻求挂名人的方式来免除自己的责任就会显得毫无意义,即使他找到了挂名人,最终结果是仍然是承担责任,于此,即使另外聘请挂名人也无法达到“甩锅”的目的。这有助于降低挂名“董监高”的风险,减少公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背锅侠”的情形,维护企业环境的稳定。

二、公司的“董监高”需要承担责任的范围

新《公司法》体系下,“董监高”的法律风险大大提高,责任和义务都有了限缩性的规定。中银广州王萍律师对此概括一下,指出需要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一是董事、高管需要核实、催缴股东出资;二是对股东抽逃出资行为负有连带赔偿责任;三是对董事会决议的合规性承担责任;四是执行职务对遭受损失的主体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是公司和股东;五是对他人的损失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六是违规分配利润、减资、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七是董事需要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和职责。除此之外,“董监高”还负有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注意义务,限制谋取本公司商业机会等。

三、现行法律的更新带来的影响

“董监高”的挂名现象在实践中普遍存在,大量挂名“群众”长期背负着潜在的风险,在逐渐了解新《公司法》对“董监高”责任的严格规制后,可能会有较多挂名人意识到背后的风险,从而离任以规避责任风险,而在“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下,实际控制人聘用挂名人也达不到本身目的,其取消与挂名人的合作也是大势所趋。

中银广州王萍律师认为,长远来看,这部分的法律更新,对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和社会经济的有效运行都有非常大的益处,既能督促各个公司规范内部的管理,也能减少群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公司债务风险的情形,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四、同时担任挂名“董监高”和法定代表人的辞任方式

社会实践中存在着很多“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情况,这类法定代表人既不是公司的股东,有没有实际参与公司经营,而法定代表人的辞任在程序上比普通的解除劳动关系复杂许多,需要经过公司决策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会出现公司拒绝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中银广州王萍律师指出,新《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部分进行了修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法定代表人“辞任难”的困境,也有助于公司在后续运转过程中能够保证法定代表人符合“由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的要求。

五、对挂名聘用的应对措施

挂名的法律风险往往超出公众控制范围,因此,在遇到挂名聘用时,中银广州王萍律师建议,最好的应对措施是拒绝,避免因小失大。如果没有加以防范,自己或者身边人签订了挂名合同,应当尽快向公司辞任,若公司不配合,可以考虑诉讼的方式解决。

六、公司相关人员要强化责任义务

除了前述有关挂名的问题,新《公司法》的修改,大幅度抬高了董事的地位,而股东会的地位被弱化,部分内容在股东会同意的情形下,将执行权利下放到董事会,而不是必须由股东会完成。与之相伴的,是董事责任边界的具体化。例如债券的发行,公司的股东会可以百分之百的授权给董事会发行债券。因此,除了需要避免无意间成为挂名人以外,中银广州王萍律师也呼吁,公司股东和“董监高”相关人员应当对新《公司法》下的责任义务多加关注,避免风险。

王萍 律师

中共党员,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执业律师,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东金融学院跨境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武汉大学法学博士毕业,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博士后,知名自媒体平台《股权萍论》主理人,出版有《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条件性法律问题研究:以IMF和亚投行为视角》《并购陷阱:做对的交易和把交易做对》等专著。

王萍博士现为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湘潭仲裁委仲裁员,河源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清远市人大地方立法咨询专家,广东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广东省民营企业权益保障联合会常务理事、广东省法学会地方立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广州市不良资产管理协会金融稳定专家委员会委员、广州市数字金融协会法律委员会委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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