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动员实施的需要,可以动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条件的公民和组织担负国防勤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所称国防勤务,是指支援保障军队作战、承担预防与救助战争灾害以及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任务。
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医药卫生、食品和粮食供应、工程建筑、能源化工、大型水利设施、民用核设施、新闻媒体、国防科研生产和市政设施保障等单位,应当依法担负国防勤务。

国防动员人群为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公民和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公民。
免予担负国防勤务人群包括:在托儿所、幼儿园和孤儿院、养老院、残疾人康复机构、救助站等社会福利机构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公民;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公民;怀孕和哺乳期内的女性公民;患病无法担负国防勤务的公民;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在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任职的公民;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免予担负国防勤务的公民。有特殊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担负特定的国防勤务,不受前款规定的年龄限制。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组织所属人员学习和掌握必要的国防知识与技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宣传手段,对公民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宣传教育,激发公民的爱国热情,鼓励公民踊跃参战支前,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拥军优属和慰问活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网络传媒等单位,应当按照国防动员的要求做好宣传教育和相关工作。(聊城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聊城市人防事业保障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