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摄像头侵犯他人隐私 法院判决:拆除!

发布时间:2024-07-09 11:38:42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李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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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不少家庭为保障家庭财产和人身安全,选择在家门口安装监控摄像头,这本无可厚非,但如果摄像头拍摄范围覆盖到邻居的出入和起居,是否侵犯他人隐私权?邻居能否要求拆除监控设备?

近日,姜堰法院开发区法庭审结了一起因为安装监控摄像头引发的隐私权纠纷案件。

老李与老王是前后邻居,两户之间相隔大约在8米。在此之前,两户因为房屋建设的问题发生过争吵,导致两户关系一直不和睦。老王出于保护自身安全的目的,在其房屋的东山墙上安装了4个可转向摄像头,4个摄像头的拍摄范围能覆盖到原告老李家,老李遂以老王侵犯其隐私权为由起诉至法庭。

原告老李认为,被告家的可旋转摄像头可以无死角拍摄到家里全部地方,还能记录家庭人员信息及访客情况,隐私得不到保障。被告理应拆除摄像头。

被告老王认为,自己曾被原告夫妇曾经殴打过,安装摄像头是为了保护自己,而且摄像头并不能拍到原告屋内,既不侵权也不违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法律保护自然人的隐私权不受侵害,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本案中,被告在自家住房外墙上及邻居家外墙上安装的摄像头,摄像头拍摄方向可遥控调节,摄像范围可覆盖原告的住所、门口及与其日常生活有密切联系的公共区域,可以随时记录原告家中人员日常进出信息,包括出行人员及出行规律、访客情况等,系与原告私人习惯及其人身财产安全直接关联,应属个人隐私范畴,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安装摄像头系出于保护自身权益目的,但其行为不应超出合理限度,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安装的摄像头所具有的录像和存储视频功能已对原告的隐私及其个人信息保护构成限时妨碍,客观上对原告的私人生活安宁造成侵扰,故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法律后果。

庭审中,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协商调解,互相礼让,理性解决矛盾纠纷。但由于当事人矛盾积怨已久,无法达成调解意见。在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仔细审查提交的证据、认真梳理案件法律关系后,法官当庭宣判,被告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监控摄像头。(花能 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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