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妇女权益保护是衡量社会文明的一项重要标志,农村妇女权益保护更是关系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和乡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据调查,绝大多数农村家庭暴力最终都归于“自我消化”,极少上升到法律层面解决,其乡村妇女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因“家庭暴力”未明确列入妇女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唯有引用“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这一兜底性条款。为了化解反家庭暴力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问题,可以从将反家庭暴力明确纳入妇女权益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拓宽线索来源渠道、提升检察人员履职能力以及开展多机构协作联动模式四方面入手,旨在化解基层检察机关办理反家庭暴力公益诉讼的案件的实践困境,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激发乡村振兴中的“半边天”力量。
关键词:家庭暴力 妇女权益 公益诉讼 司法实践
一、引言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明确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妇女权益保护领域公益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由此宣告作为对妇女权益进行法律保护的民事私益救济、刑事制裁救济和行政公法救济之外的新型法律救济制度,妇女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制度首次在我国以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拓宽了对妇女权益的司法保护路径。然而,现有妇女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在司法实务中面临诸多困境,以现样本数据来源辖区的反家庭暴力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困境为切入点,浅析农村妇女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的完善进路,解决反家庭暴力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保护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重要力量。
二、出场逻辑:农村反家庭暴力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检视
自妇女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确立以来,乡镇派出所办理家庭暴力案件并立案数量较少,主要是因以下三种因素影响,
案件线索来源量不足
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领域属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办案新领域,案件线索来源匮乏,《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来源包括:(一)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的;(二)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的;(三)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上发现的;(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转交的;(五)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等反映的;(六)其他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
出现案件线索来源数量严重不足的原因如下:一是妇女权益保护属于公益诉讼的范围,乡镇妇联、党群活动中心(统称“村部”)和乡镇社会保障部门等单位对公益诉讼制度不了解,对妇女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的法律知识更是缺乏充分的研究,“家暴”被普遍认为是“家事”,暴露于社会公共空间的线索少,且妇女受传统观念影响,权益受损,举报或者诉讼可能面临巨大的个人风险,大多数情况下选择沉默。
二是相关单位移送妇女权益保护公共利益受损案件线索数量少,仅2023年公安机关共接报家庭暴力警情两千起左右,而现实中的农村出现家庭暴力又何止上述数字,公安机关绝大多数按照民事纠纷当场调解,表面促和,忽视深层次调查,同时还存在出警不及时、勘验不及时、固定证据不及时、发出告诫书的数量较少等情况。且极少做受害者伤情鉴定,加害者由此逃脱法律制裁,受害者权益未能有效保护。
三是检察人员收集线索能力不足,受自身业务能力限制,对妇女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搜集的工作积极性不高,注重公益诉讼常见领域案件线索的办理,忽略不容易成为案件、费时费力、效果可能差、风险隐患大的妇女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线索的搜集。
司法人员履职能力亟待提高
农村妇女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中的证据,高度依赖派出所、乡镇妇联、乡镇社会保障部门等单位的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对于如何取得当事人的配合工作,如何取得乡镇党委政府和“村部”的支持,检察人员受自身业务能力限制,常常让办理案件处于被动状态。
家庭暴力未明确列入妇女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条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对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范围进行界定,主要涉及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和人格权益、财产权益的保护,以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大众传媒贬损妇女人格等违法情形为监督重点,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是对于家庭暴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未明确列入,仅有的兜底性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尺度难以把握。尽管2021年9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中明确提出,对不履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职责等侵害不特定多数妇女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提起公益诉讼,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以提出公益诉讼的具体法律规则操作依据。
反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未落实。
反家暴法规定家暴案件为自诉案件,但实际上,很多受害妇女出于“家丑不可外扬”“习得性无助”等原因,很难主动寻求司法保护。”此外,在进一步调研中发现,乡镇卫生院也未制定反家暴强制报告制度,强制报告制度只停留在保护未成年层面。根据样本数据来源辖区的调查结果,目前医疗机构参与反家暴工作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乡镇医院在协助家暴受害者的治疗和家暴证据收集保存方面没有具体规定,以及对受害者心理辅导工作更是缺乏专业的指导和标准。总体的反家庭暴力意识不强,未完全明确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应该承担的工作职责。
三、实现进路:家庭暴力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的路径优化建议
从实践出发思考相应的出路,更好的发挥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破解本辖区检察机关在司法实务中办理家庭暴力公益诉讼面临的现实问题,具体需要注意以下数端:
将反家庭暴力明确纳入妇女权益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现有的检察公益诉讼类型均可适用,在受害人、近亲属、社会组织等均未提起诉讼时,检察机关可作起诉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上述人员或组织提起诉讼时,也可以支持起诉人的身份参与到已提起的诉讼中;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可弥补现有体制中反家暴工作职责主体的监督缺位问题;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可以在依法追究家暴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提出民事赔偿等诉讼请求。
拓宽线索来源渠道。
一是利用“智慧检务”搭建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线索发现和信息共享平台,推动乡镇妇联、“村部”、乡镇医院以及其他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信息互通互联,实现信息共享,通过互联网渠道加大对农村妇女权益保护宣传力度。设立网上检举机制,降低社会提供家暴案件线索的成本与难度,广泛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
二是与乡镇妇联、乡镇社会保障部门等单位建立相应的线索移送机制。“妇检”联合开展活动,将乡镇政府中专职从事妇女保护工作的人员吸纳进“益心为公”志愿者平台,及时反馈相应的案件线索。联合设立相应的农村妇女保护站点,选聘各村热心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对妇女权益保障进行网格化管理,收集线索,积极保护妇女权益。
(三)提升检察人员履职能力
一是自上而下开展专项行动,一体化办案,压实责任,提高履职能动性。增强与相关单位、人员的沟通、协调能力,多请教多交流阐明事理、释法说理、讲明情理,争取相应单位、人员的支持,为更好办理妇女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是细化侦调核实机制。从适用对象、具体措施、程序规则、机制保障与监督等方面进一步细化调查核实,对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状态进行全面、客观地调查、审查。
三是对检察建议事项进行定期监督回访,跟踪检察反家庭暴力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成效,监督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职、妇女权益是否得到了切实有效保护。
(四)开展多机构协作联动模式。
一是可以开展建立“妇联+检察”协作机制携手共护农村妇女权益,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和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的职能优势,更深入开展妇女权益保护和多元关爱帮扶对侵害妇女权益案件开展支持起诉、公益诉讼和加强法治宣传引导等内容,畅通“妇联+检察”的沟通协作渠道,实现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配合衔接,促进妇女保护法律体系健全完善。
二是可以进行“村部+检察”协作机制共同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共同推动家庭暴力防范和性侵犯罪预防,提升农村妇女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宣传国家司法救助和公益诉讼工作的法律政策和工作情况,共同促进妇女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三是开展“医院+检察”协作机制,建议乡镇医疗机构开展反家暴强制报告制度,检察机关可以针对家庭暴力的类型、发生家庭暴力时如何保存证据以及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患者遭受或疑似遭受了家庭暴力时该如何执行强制报告制度等方面,进行专题培训。通过向负有监管职责却未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的单位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乡镇医疗机构受家暴妇女接诊处置强制报告工作流程,加强与相关责任单位协作配合,完善联动保护工作机制。
四、结语
妇女权益保护关系到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国家不仅要实现人民群众整体意义上的发展权,更要注重保障包括妇女在内的特定群体的发展权,更好的保障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现已成为全面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任务之一。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整合监督资源,有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不仅提供了更多的救济机制,也推动了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在乡村振兴视域下对农村的反家庭暴力检察公益诉讼路径进行检视,据此提出部分实现进路,但是农村妇女权益的保护工作任重道远,妇女权益公益诉讼制度创新发展还需检察机关进一步推动,并持续深化反家庭暴力公益诉讼制度探索和办案机制建设,加速推进农村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添砖加瓦。
作者许翠洁系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
作者罗方系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四级检察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