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领域明确“八个严禁”“十个不得”
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质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坚决零容忍,绝不姑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揽子经济增量政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印发《关于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 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以下简称《执法行为规范》)。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联系紧密,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是做好新时代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的根本。《指导意见》以优化执法理念为引领,通过创新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夯实执法基础,回应社会关切,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稳定经营主体预期,更好激发经营主体活力。
针对近段时期个别案件查办中暴露出来的执法不规范、裁量不统一等问题,引发社会舆论对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的热议,《执法行为规范》全面规定了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的作风纪律、仪容举止、执法用语与案件办理等的基本要求,特别提出执法行为“八个严禁、十个不得”,要求坚决杜绝随意执法、钓鱼执法等问题发生。
强化刚性约束严明工作纪律
监管执法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
据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副局长佟波介绍,《执法行为规范》从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时的作风纪律、仪容举止、语言与案件查办等方面入手,为日常执法行为提供基本行为规范和务实指引。
《执法行为规范》提出,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八个严禁”:严禁滥用职权、违反程序,随意执法;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裁量,选择执法;严禁吃拿卡要、以罚代收,趋利执法;严禁畸轻畸重、过罚不当,机械执法;严禁以罚代管、只罚不管,简单执法;严禁有案不查、压案不办,消极执法;严禁态度恶劣、训斥威胁,粗暴执法;严禁诱导欺骗、故设圈套,钓鱼执法。
《执法行为规范》还提出,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十个不得”:不得以办案名义随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私自留置、处理、占用被罚没或被扣押财物;不得违规泄露案件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举报人信息等;不得私下与案件当事人或相关利益人接触;不得向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为其隐瞒证据、开脱责任;不得利用执法权力谋取私利,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或相关利益人安排的吃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索要或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其他支付凭证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在工作期间饮酒;不得酒后驾车、公车私用、驾驶执法车辆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着制式服装出入娱乐场所,因工作需要除外。
“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质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坚决零容忍,绝不姑息。‘八个严禁、十个不得’就是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负面清单,对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行为亮出‘红牌’,要求执法人员紧绷纪律之弦,强化刚性约束、严明工作纪律,保障执法公正、纪律严明。”佟波说。
创新执法方式体现执法温度
近期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揽子经济增量政策部署措施,涉及加力提效实施宏观政策、进一步扩大内需、加大助企帮扶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努力提振资本市场等内容。《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把服务经济、服务民生、服务社会作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揽子经济增量政策的具体体现。
《指导意见》规定,创新执法方式,体现执法温度。遵循合法、合理、必要、恰当原则,坚决杜绝处罚的随意性和“一刀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探索实施全过程说理式执法,更好运用说理式执法文书和语言,对案件当事人讲清楚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救济渠道,提高执法说服力和公信力。积极探索创新合规方式,推动企业培育合规文化,自我纠错。
注重事前预警,强化源头治理。推动“执法端口前移”,把预防违法行为发生、服务经营主体健康发展作为重要任务,注重纠偏扶正、防微杜渐,帮助经营主体强化违法风险防控意识,提升内部管理能力和水平。着力在个案中梳理研判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及时对同类企业进行预警、提醒、敦促,有针对性加强督促和指导,从源头消除违法隐患。
坚持惩教结合,体现宽严相济。对轻微违法行为,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行业特点、当事人获利情况等多方面因素,依法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对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危害公共利益、挑战道德底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较早开展服务型执法工作的地方局,坚持指导在前、普法在前、服务在前,彰显服务温度。据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史浩介绍,他们建立标签式普法机制,梳理千余部法律法规,建设“法规通”平台,向210余万经营主体精准推送;发布《合规指导清单》,发放14300余份预警提醒告知单,指导企业防范风险。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陈琪宏介绍,江苏市场规模巨大,经营主体超1400万户,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众多经营主体的共同期盼。为此,他们在检查安排上注重统筹,制发全省市场监管通用性业务和执法程序规范手册,出台规范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检查工作16条,牵头推进跨部门联合检查,开发上线智能“汇总取重”功能,全面过滤重复抽取名单。今年以来,全省双随机检查共压减检查次数7759次,重复检查频次减少52%。
执法与服务协调统一相辅相成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坚持宽严相济执法理念,在执法实践上重力度也重温度。比如在保持执法力度方面,认真落实总局“铁拳”行动部署,聚焦和群众息息相关的食品、安全生产等领域,严查重处性质恶劣违法行为。截至目前,全省“铁拳”行动案值50万元以上大案要案143件,同比增长11.7%。在体现执法温度方面,当地出台2.0版《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并升格为长三角版本,建立全国首个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减轻处罚清单。今年以来,全省系统共办理免罚轻罚案件1.8万余件。
一段时期以来,对执法和服务关系的认识存在一定误区,有人认为“执法”是刚性的,“服务”是柔性的,两者是对立的,过度强调服务会削弱执法的强制性和权威性。要如何理解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如何在执法实践中把握好二者的关系?
对此,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分析指出:“执法与服务并不矛盾,都统一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两者是协调统一、相辅相成的。加强普法和事前预警提醒,帮助企业提升合规经营水平,有效预防违法行为发生,是一种服务;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适用从轻、减轻、免予处罚,也是一种服务;依法对严重违法行为进行严惩重处,有效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更是一种服务!”
况旭强调,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指导意见》,推行服务型执法,绝不是要弱化行政执法,更不是要纵容违法行为、服务违法分子,而是要做到“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对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危害公共利益、挑战道德底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行政处罚是手段不是最终目的,执法的根本目标还是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广大经营主体规范健康发展。营造尊法尚法、自觉守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