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数字经济发展具有市场体量大、基础设施全、试点改革快等显著优势,但我省日益加深的老龄化程度愈加成为潜在的发展桎梏。以老年群体为主的显性数字弱势群体面临数字社会适应困难、数字社会服务缺位、数字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具体法治困境。因此,立足河南省法治建设新形势,强化多主体协调配合,通过探索树立依法支撑发展理念、制订完善数字市场法规条例、构建全方位多层次法治保障体系等法治化建设路径,对我省实现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法治基础保障作用具有时代实践价值与现实意义。
河南省“显性数字弱势群体”法治保护的时代背景
目前河南省正处于数字经济发展的快车道,随着数字技术快速迭代升级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以及河南省进入深度老龄化,以老年群体为代表的显性数字弱势群体,成为当前发展阶段亟需保障的边缘群体。显性数字弱势群体是以老年群体为主要构成,因其存在自身数字技能缺失、年龄或经济因素限制、受教育程度有限以及社会关系固化等群体局限因素,导致其在社会数字化转型过程中难以适应新型生产关系变革的新型社会弱势群体。为全面保护市场参与主体合法权益、解决当前发展不平衡不协调问题,亟需针对边缘群体规划法治保护“全景图”,下好权益保障“先手棋”。
构建法治保障体系是推动河南省未来产业建设的必然选择。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十四五”规划期间,河南省积极响应987战略总体部署,大力实施数字化转型战略,努力打造数字经济发展新高地,我省立足区域优势,整合现有数字资源,持续推进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整体具备了相当规模的生产经营主体和巨大体量的数字经济市场,形成了创新科技赋能经济发展的新格局,同时也随之出现法规条例待完善、市场侵权现象待整治、消费者权益待保障等现实问题,因此加强法治体系构建是保障产业规范发展的必然选择。
加强人权法治保护是响应全面依法治国总体部署的客观要求。“法者,治之端也。”党的十九大以来,河南省积极响应全面依法治国总体部署,持续推进落实法治建设总体规划,制订完善各领域法规条例,构建完善地方法治体系取得显著成效。网络信息违法犯罪呈现出手段多样化、行为隐蔽化、人员“三低化”、危害升级与网络黑色产业链加速发展的演化趋势。当前,河南省针对相应新兴领域“马法”建设存在较大发展空间,故应尽早借鉴先进经验,构建系统化的地方性法规政策体系,将显性数字弱势群体的保护工作接入到法治轨道上。
因地制宜完善体制机制是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是实现我省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部署。党的二十大以来,河南省坚持“两个维护”,围绕服务型政府建设,逐步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动态过程高效化、科学化,在全省范围内围绕基层“双治理”创新实验工作,开展养老服务、群众信访、基础设施建设等多项实地调研与规划改革,并关注智能技术赋能治理,推进多项智慧城市治理工程建设。我省应针对当前弱势群体数字鸿沟热点问题,立足数字产业发展趋势,探索市场规范管理、技术研发监管、产业透明发展的法治运行轨道。
河南省“显性数字弱势群体”面临的现存问题
社会数字资源亟需实现年龄分配均衡化。经分析,预计到2030年,我省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量将达1600万左右,占总人口比重或将达33.2%左右,与2020年同比增长率将达约20.3%。根据河南省统计局与第七次人口普查统计数据,2020年河南省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量达1340万,占常住人口比重达13.49%。河南省老龄人口呈现出高速长期稳定动态增长,老龄化趋势日益加深,即将进入深度老龄化。老年群体参与数字经济市场活动存在年龄障碍,导致初次分配不均衡。促进社会数字资源的科学、均衡、高效分配,是实现我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一环。一是参与数字市场经济活动的便捷性、活跃性亟需提高。我省老年群体数量大、占比重,其中大部分在数字化生活中面临着诸如技术使用不熟练、学习意识学习能力欠缺、适老化设备匮乏、保障机制不完善、倾斜性政策不足等问题,在参与数字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难度增大、风险上升、权益难以保障、参与活性降低。二是适老化的数字服务平台亟需搭建。我省社会服务行业的数字化程度指数型提高,线上服务与电子服务方式逐渐主流化,老年群体由于数据动态留痕少、技术使用能力不熟练等,导致用户数据分析不准确,日常服务刚需难以满足,衣食住行基本生活严重受限,老年人“数字人权”难以有效保障。三是老年群体的信息享益权亟需加强保障,信息鸿沟亟需消弥。互联网的技术迭代更新快、信息投送诱导性强、信息资源分配均衡性弱,老年群体在了解政府最新政策法规、经济社会新闻等公开信息受阻,网络表达与互动渠道堵塞,总体上难以有效的参与到社会治理中,其知情权、表达权等基本权利行使受到影响。
顶层设计亟需针对关键领域重点强化。目前我省数字经济发展繁荣、技术迭代更新频繁、基础设施普及快速,为加强显性数字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实现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要在法治关键领域突出党建引领,强化顶层设计。互联网作为商业活动的主要平台,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着主体经营不规范、灰色产业屡禁不绝、个人信息盗用贩卖等市场乱象,要立足国家政策法规,结合地方治理环节优先级,推动互联网领域企业营商、技术应用的监管、整治体系完善构建。针对当下数字弱势群体所面临的一系列权益侵害问题,我省法治保障机制在规范化运作与强制性实施存在较大的强化空间,需要法律法规与政策的有效结合与相互配合。在社会信息化与社会老龄化的背景下,国家相继制定推出了如《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等中央重要文件,将人口老龄化应对决策上升为国家战略,为保障老年群体权益提供政策性法规支撑,在地方构建体系化的落实机制仍需循序渐进。我省法治保障机制应强化党建引领、立足国家政策、针对痛点难点,逐步持续强化保障机制,切实保障群众权益。
数字市场亟需切入法治轨道运行规范化。切实解决显性数字群体所面临的数字技术难题,建设弱势群体友好型智能社会,亟需统筹推进法律法规与实际工作的有效对接,统一政策规范与治理工作的运转口径。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信息数字技术专业性强、知识深度深、涉及方面广等特点,普通学习者在实际操作中具有较高的理解难度与学习门槛,在基层治理、群众自治、细分化操作过程中具有普及难、见效慢、周期长等阻碍,因此新效行政策法规要立足基层实际情况,探索实效高、易普及的长效落实机制。
河南省实现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护实现路径
完善理论架构牢固树立权利保障理念。现代数字技术与传统产业的深度融合使得社会数字化转型的趋势进一步加强,公民的生存空间扩大到数字网络空间,因此,树立保障显性数字弱势群体权利社会共识是河南省实现法治化保护的迫切需要。一是丰富新时代背景下的人权概念及内涵。我省可参照《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关于个人信息权益定义、市场参与主体权责划分、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规范等方面条例,对现行地方法规进一步完善与修改,出台新时期人权保护规范性文件。同时,重点针对显性数字弱势群体观念滞后、素养不足、群体弱势等特征,围绕个人信息权益具体保护工作,依据《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因地制宜开展地方立法与规章制订,在法规层面促使数字人权法益理念落地生效,实现数字权利的具体化、规范化。二是推动显性数字弱势群体维权意识形成。为切实增强显性数字弱势群体的生存能力,推动实现数字社会公平正义,需要让维权意识在显性数字弱势群体中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根据《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行动技能纲要》要求,定期开展网络安全宣传活动、个人信息保护普法活动。在基层开展“以点带面”数字技能教学活动,提升全民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防范意识,树立以隐私权、知情权等权利为核心的数字人权理念。使显性数字弱势群体切实参与到维权实践中,提升法治素养,激发维权自主性。三是促进社会各方形成保障显性数字弱势群体理念。补充完善地方法规与规章条例,明确治理参与主体权利义务与社会分工,健全市场监管审查机制约束各方行为,推进社会各方保障显性数字弱势群体的理念培育。政府发挥核心引领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发展理念,利用大数据分析、基层实地调查等途径精准把握弱势群体急难愁盼问题,制定落实惠民暖民政策,给予弱势群体适当的资源倾斜。形成多元主体格局下的法治引领数字经济发展环境。
加快构建具有制度特色的立法司法相结合的保障体系。保障显性数字弱势群体权益,切实推进河南省数字领域法治建设,将网络数字空间治理接入法治化轨道,构建具有制度特色的的保障体系,加快形成数字权益保护新格局。为此,河南省可在参考借鉴国家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制定以下立法、司法举措。一是加快筑牢新形态、新情境的立法保障体制。立足河南省数字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完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给予河南省人民实质性的立法保障。河南省可针对企业利用不当途径获取个人信息进行买卖;显性数字弱势群体存在信息鸿沟;隐性条例侵犯弱势群体数字权益等问题,依据《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加快针对互联网市场的立法工作与规则制定。通过地方立法确定各执法单位职责,构建联合执法机制体制,营造公平公正有序透明市场环境。二是以规范立法明确市场参与主体权利义务。因地制宜针对显性数字弱势群体制定技术型援助法规,通过立法赋予技术援助权,为其适应数字环境、享受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制定数字市场交易法规规章,明确“个人信息可转移权”,升级互联网商业模式,确保经营主体合法合理盈利;明确数字市场参与方在商业活动过程中承担扶持弱势群体的技术义务与社会责任,鼓励开发适老型、经济型技术产品,加快消除“数字鸿沟”,激发市场消费活力。三是推进构建全方位、全过程的司法保障体系。保障显性数字弱势群体权利,需要发挥司法监督管理职能的关键作用,强化市场经营活动监管。司法系统定期深入开展针对创新科技企业法治“体检”,健全仲裁特色运行机制,主动对接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加快形成司法“创新产业+法律监督”审查监督机制,将创新技术型企业经营接入司法轨道;加快构建数字人权司法解释体系,在数字侵权案件司法裁定过程中,发挥司法解释核心作用;在依据现行法律基础上结合数字领域法规条款,进行调解、裁定、判决;提供显性数字弱势群体司法释法服务与司法援助服务。
多措并举统筹推进全省数字经济发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打造一流数字经济发展环境,破除数字人权发展挑战,需要全省上下凝聚共识,汇聚多方力量形成合力,多措并举形成治理组合技,统筹推进全省数字经济发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一是完善企业监管条例,打造清朗透明数字化产业营商环境。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办法》建立创新型民营企业营商监管机制,建立企业、个人征信数据库,从市场准入、融资贷款、技术应用等方面实施全过程一体化监管;制订完善创新产业市场监管条例规章,促使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督促市场自我监管,行业内加快制定完善的用户隐私协议,制定相关适应性技术使用协议与权利告知保护协议,加快构建消费者权益保障市场服务平台。二是着力消费者权益保障,打造宽领域多层次体制机制。构建以政府治理服务为主导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通过地方立法明确消费者权利义务,制订倾斜性救济条例;建立数字产品市场审查监管机制,搭建消费者反馈投诉平台,打击市场经营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聚焦基层服务,打通消费者维权最后“一公里”。建立网格化市场管理与消费者服务站点,整合网格员工作职责,试点推行基层网格队伍职能改革;强化党建引领,开展普法宣传工作,进“以案释法”等普法宣传下沉基层,牢固树立权益法治保障意识。三是加强法治德治理念结合,形成数字经济良性循环发展生态。我省可建立健全科技伦理审查体制机制,网络监管部门协同专业技术组织聚焦人工智能算法技术存在“算法黑箱”、数据泄漏等重点问题,建立产业全流程审查监管体系,确保数字技术开发应用符合道德伦理标准;侧重弱势群体数字生活刚需回应,出台弱势群体倾斜性政策、开展老年群体帮扶工作、推动家庭“数字反哺”,体现法治规训功能,彰显德治人文关怀。
(李劲鹏,河南警察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系2024年度河南省高等学校智库研究项目“我省‘显性数字弱势群体’的法治保护对策研究”(2024ZKYJ0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