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公平竞争条例》解读:全链条治理公平竞争,助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发布时间:2024-12-06 15:17:27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李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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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在推动公平竞争治理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福建省促进公平竞争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2月1日正式实施。福州大学法学院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杨莉萍对《条例》进行了深入解读,揭示了其全链条治理公平竞争、强化正向激励与反向惩戒并重的核心特点。

一、《条例》创设了公平竞争合规的治理闭环,提升公平竞争的正向激励

公平竞争合规契合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也是落实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包容审慎监管的重要举措。2023年9月,全国首个反垄断审查合规辅导中心落户厦门。2024年6月,福建省在全国率先开展培育“商业秘密保护”等公平竞争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标杆企业活动。今年以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从 90项扩大至124项,并创新建立执法检查“处罚清单+问题辅导清单”制度。

于此鲜活的地方实践基础之上,《条例》在第15条规定了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支持经营者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合规管理制度的义务;在第16条规定了经营者应当加强竞争行为内部控制与合规 管理的义务,在第17条规定了行业协会制定本行业竞争自律规范和竞争合规指引的义务,并于第43条规定“将经营者公平竞争合规管理整改落实情况,作为认定经营者是否及时改正的依据。”也即是说,《条例》从公权力执法、私权力自治的角度构建了一个“行政部门指导——经营者合规——行业协会自律 ”的公私合作治理闭环,为企业公平竞争合规提供重要指导,助力于提升福建省企业公平竞争的正向激励,从而体现法律(统称,在此为法规,下同)的温度。

二、《条例》加强了重大违法竞争行为的惩治力度,严格公平竞争的反向惩戒

重大竞争违法竞争行为一直是市场监管中的痛点问题,《条例》对重大竞争违法行为同样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以彰显法律的力度。《条例》第三章专章规定了“公平竞争行为”,特别是第18、19条严厉禁止行政性垄断行为。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而言,政府力量是从严格管制到逐步放松的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行政性垄断问题一直是公平竞争治理实践中的重点问题。如果说某些经济性垄断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的损害尚有恢复的可能,那么政府力量适配错误下的行政性垄断所造成的竞争损害则具有不可恢复性。作为福建省首届“十大法治事件”之一的“福建反垄断第一案,即是针对行政性垄断所查处的案件。因此,《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再次强调了对于行政性垄断的禁止性规定。

重大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问题一直是福建省市场监管执法工作的重点问题。2024年以来,福建省在开展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等工作中共立案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212件、结案160件、实施罚金669.4万元。《条例》在第20、21、22、23、24 条专门规定了网络不正当竞争中的混淆行为、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诋毁商誉以及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于法律责任专章中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不仅将我国最新《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部门规章的特定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也表明了对重大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严惩不贷的坚决态度,对维护网络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条例》强化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刚性约束,助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法治化、规范化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于依法规范行政权力、保障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而言具有重要意义。而制度刚性则是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保障。加强公平竞争审查的刚性约束能够破除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政策障碍,助推全国公平统一的大市场建设。《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7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公平竞 争审查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评价内容。基于此,《条例》专设“公平竞争审查”一章,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再次强化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刚性约束。通过“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审查的标准”、“地方政府职责”等具体规定,体现了福建省对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重视。

除“公平竞争审查”专章外,《条例》还规定“公平竞争环境 ”专章,通过对“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公平竞争审查情况、滥用行政权力情况等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绩效考评等考核评价,以及新业态领域公平竞争政策”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从而为我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设提供了方向指引。这样就从外部营商环境软化——内部竞争行为规制——政策制定刚性审查的全链条角度促进福建省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建设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实践之中,彰显了福建省在促进商品要素流动、致力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方面的努力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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