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浙江台州黄岩区曝光一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二)

发布时间:2024-12-27 17:29:10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李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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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是事关职工生命、企业生存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为推动全区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对2024年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希望黄岩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对照检查,做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1.台州市黄岩盖伦塑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

2024年10月29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市黄岩盖伦塑业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台钻无防护罩,而在2024年7月10日和2024年 10月17日中介服务机构排查出该公司车间台钻无防护罩,至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仍未整改到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2024年11月26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黄岩盖伦塑业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台州市黄岩美可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未设有标志明显的出口行政处罚案

2024年8月29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市黄岩美可工贸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一楼注塑车间安全出口未安装疏散指示标志的问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11月13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黄岩美可工贸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3.台州市黄岩喜佳塑料厂封堵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行政处罚案

2024年10月9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市黄岩喜佳塑料厂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存在封堵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10月29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黄岩喜佳塑料厂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4.台州市时华座垫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行政处罚案

2024年9月27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市时华座垫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单位台州市某模具有限公司、台州市某模钢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10月24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时华座垫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胡某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5.台州市黄岩炳耀模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安全操作规程行政处罚案

2024年9月27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市黄岩炳耀模钢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制定气焊(割)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0月26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黄岩炳耀模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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