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平台经济蓬勃发展,外卖、网约车、直播带货等新业态女性劳动者开辟了灵活就业的新路径。这不仅缓解了家庭经济压力,还为社会发展注入新活力。然而,值得关注的是,女性劳动者在平台经济就业时面临的社会保障缺失问题愈发突出,亟待解决。
平台经济的灵活性虽让女性能兼顾家庭与工作,却也存在该群体社会保障“灵活缺失”。特别是,从整体上看,我国有许多地方的灵活就业人员不能参加生育险、失业保险和职业伤害保障。以生育保险为例,从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内容来看,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生育保险。在实践中,目前我国许多地方的灵活就业人员依然无法参加生育保险,这对于选择灵活就业的育龄女性而言是较大的保障缺口。尽管一些地方出台规范性文件,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了自愿选择以灵活就业职工身份或居民参保的途径,但整体参保覆盖情况仍不理想。
现实情况中女性通常承担着更多的育儿、养老等家庭重任,社会保障缺失使她们面临更大风险。一旦遭遇意外或疾病,整个家庭都可能陷入困境。如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中的女性面临较高的职业风险,有的作为母亲角色还需兼顾育儿、家务或其他灵活工作,其劳动强度与精神压力加倍。从事网络直播、家政服务等灵活就业类型的女性劳动者,既需应对平台任务量考核,有的还需承担家庭突发情况,导致经济风险敞口扩大。此时,社保中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成为其抵御风险的重要依托。
当前,平台经济从业者的社会保障政策仍存在制度空白。社会保险在参保门槛、缴费方式、待遇享受等方面,未充分考虑灵活就业群体的特殊性。部分地区推出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存在保障水平有限、灵活就业者参保意愿低等问题。这一制度设计的相对滞后性,使女性在平台经济中灵活就业时面临“保障真空”。在缴费方面,与职工参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不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需个人全额承担费用,经济压力较大,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得灵活就业劳动者参保率低、断缴率高。在参保资格认定上,多数平台将从业者界定为“合作伙伴”,而非“雇员”,现行以劳动关系为基础的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难以认定灵活就业者的劳动关系,影响其在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抵御职业风险关键险种上的参保。虽然一些部门规范性文件在探索新参保形式,但立法层级有待提高。
国家高度重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问题,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文件。2021年3月,“十四五”规划提出“放宽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实现社会保险法定人群全覆盖”;2021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强调,各地要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2024年7月,《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要“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扩大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覆盖面,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2024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一系列文件的出台为解决平台经济灵活就业女性劳动者等存在的社会保障问题指明了方向。
解决女性劳动者平台经济就业的社会保障问题,需多方协同发力。加快完善适应平台经济和灵活就业群体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探索建立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一方面,提供更高层级的立法保障,利用《社会保险法》修订契机,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等相关规范写入,从根本上解决参保法律机制建设问题;另一方面,放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条件,社会保障不应以劳动关系为必要条件,进一步降低参保门槛。鼓励平台企业积极探索适合灵活就业者的参保方式,如企业联合保险机构试点该平台灵活就业劳动者商业养老保障、家庭医疗及意外保障等,由平台提供补贴支持以满足企业平台下灵活就业从业者的多重保障需求,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同时,探索多元化政策宣传载体和方式,提高灵活就业女性劳动者的参保意识,让她们充分了解参保规则、参保方式以及能够享受的待遇等。
社会保障是民生之基。关注女性劳动者平台经济灵活就业中的社会保障问题,关乎着这一群体的切身利益,对释放这一群体的人力资源潜力、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更是推进男女平等的重要保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通过制度完善和政策创新,让她们在追求自我价值的同时,也能享有应有的社保权益,不让社会保障成为女性选择就业舞台的“隐形门槛”。
(作者为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王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