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分子盯上“老人机”!不知不觉被订购增值业务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防骗宣传进菜场,护好老年人“钱袋子”。朱 峰摄
在大多数人的观念里,“老人机”屏幕大、字体大,操作简单,只有打电话、收短信等基础功能,老人使用起来不易误操作、相对安全。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
不久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引发关注和警示:欧某伙同他人预植代码操控“老人机”自动订购铃声下载等增值业务,偷扣98万部“老人机”话费340余万元,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不法分子为何盯上“老人机”?如何斩断黑产链条?司法如何更好守护“夕阳红”?记者跟踪采访了该案情况。
话费去哪儿了?
小额扣费,牵出涉案数百万元的大案
“我在当地营业厅给奶奶购买了老年人手机,在没有开通任何手机增值业务的情况下,我们发现老人的手机总是莫名其妙地被扣费用。”为了便利和老人联系,常州市金坛区居民虞某买回一部“老人机”,老人平时只接打电话,但是话费却用得挺快。
话费都去哪儿了?经过查询话费单,虞某发现,账单中多次有2至6元不等的小额扣费项目。“老人从来没有订购过这些项目,也没有订购的短信确认通知。”虞某想到,是不是手机中了“病毒”?
虞某遇到的情况并非个例。2023年2月,金坛警方接到多名老人及其家属的报案,称在不知情的情形下多次被扣话费。通过对“自动扣费”手机进行深入的数据分析和追踪,民警发现,仅金坛区就有50多部“老人机”被人非法远程控制,自动订购了各类增值业务。
随着调查深入,一件大案浮出水面:被秘密扣费的“老人机”不仅出现在江苏常州,而且遍布全国各地,经过排查发现有98万部手机存在“被订购”额外增值业务的情况,涉案金额高达340余万元。
案件的主犯欧某原本从事手机增值服务代理业务,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在网上购买到一套恶意扣费程序,将之包裹在彩信中或是嵌入正常手机应用软件里,用户一旦下载到手机上,程序即可在没有任何提示的前提下开始扣费。“像‘推箱子’‘贪吃蛇’等小游戏,玩到一定关卡后,需要用户确认购买后面的关卡才能继续玩。”欧某供述,只要将这套程序植入功能机,通过服务器远程发出指令,不需要用户确认,就可以扣取用户话费。凭借这套程序,欧某尝到了甜头。
欧某说的“功能机”,就是市面上深受老年群体喜爱的“老人机”。“每次扣费金额不大,每个月总额10多元。老年群体操作手机不熟练,也不容易关注到小额扣费的问题。”金坛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王囡囡说,这也正是犯罪分子盯上“老人机”的原因所在。
“老人机”如何变为“提款机”?
利益驱使,犯罪产业链成形
“老人机”如何会成为不法分子的“提款机”?通过讯问欧某等人,办案人员发现,“老人机”之所以能被自动开通增值服务,原因就在于这些“老人机”在出厂时就已经被人动了手脚。
购买恶意扣费程序两年后,欧某计划起了一桩“大买卖”。欧某找到在某科技公司专门从事手机主板开发的程序员熊某,谋划一起“合作”。于是,熊某利用职务之便,将从欧某处获得的恶意扣费程序植入“老人机”的主板并批量生产。
经过一年多的时间,98万部被植入代码的“老人机”流入市场,被销售到老年群体用户手中。
此后,欧某又找到毛某、蒋某寻求“合作”。毛某、蒋某因在网络公司工作,与手机增值服务代理商(以下简称SP商)相熟,两人分头与SP商对接,一方面获取增值业务通道号码、控制指令等参数,欧某再利用这些参数,通过服务器后台发出指令,暗中扣取话费;另一方面收取违法所得,并制作对账单,按照约定比例进行分成。
此外,欧某还特意招聘了余某等人作为程序员协助他修改、完善恶意扣费代码以及搭建、维护手机销售管理系统,为犯罪团伙足不出户“偷话费”提供技术支持。
至此,一条专门盯上“老人机”的犯罪产业链逐渐成形。
“可以把这个产业链看作玩具和遥控器。”王囡囡用一个形象的比喻解释案情,在熊某的干预下,一批中“病毒”的“玩具”被投入市场,在余某所制作的“遥控器”的操控下,自动订购了毛某、蒋某等从上游SP商处获取的商品服务。
“同时,这个后台操作可以把发送的这些指令短信或者通话记录屏蔽,手机用户就不知道自己订购过这些业务。”王囡囡说,所有订购痕迹被“遥控器”抹去。最终,扣取的话费由犯罪团伙按比例分成。
恶意扣费行为该如何定性?
法律亮剑,严惩不法分子
欧某等人通过植入代码远程控制“老人机”,在机主不知情的情况下恶意扣费行为该如何定性?这是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
根据刑法规定,欧某等人的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犯罪嫌疑人对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属情节严重的行为。”王囡囡介绍,欧某等人写入恶意扣费代码、远程操控他人手机的行为符合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构成。
对社会公众来说,更为熟悉的是入户盗窃、扒窃等盗窃形式,但随着社会发展,盗窃的犯罪形式和手段也在不断变化。“手机话费属于本案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欧某等人在机主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秘密订购增值业务、扣取用户话费,从中非法获利,其取财方式具有秘密性,符合盗窃罪的手段特征。”王囡囡说,虽针对某一用户的窃取金额较小,但整体非法获利达到了数百万元。
同一行为构成了两个罪名,该如何取舍?这也是案件的审理难点之一。
基于量刑不同,被告人的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提出,应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量刑。“这属于法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断。”常州中院法官戴明慧回应,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相比较而言,犯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罪属于重罪。因此,本案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犯罪团伙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但控制只是手段,其根本目的还是实施盗窃,因此用盗窃罪来评价也更为准确。”戴明慧说,法院依法对该犯罪团伙进行惩处,认定欧某、毛某为主犯,熊某等为从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以“严”字当头,为受害者撑起法律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