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当谈及“道德”这一概念,有两样事物,我们愈是反复地加以思索,它们就愈是给人带来长久的困惑:一是道德的正当性根据,二是道德的标准。道德的根据是一切道德理论的基础,它决定了道德之所以成为道德而非其它事物,倘若“道德”概念本身并不具有合法性,那对先前一切理论的建构都会似釜底抽薪,徒劳无功;判断行为是否道德的标准则历来就有争议,纷繁复杂的判断标准随着个体不同、时代发展而变化,根本不具有确定性——正是这种众说纷纭的特点,导致了道德标准难以确定统一,更无法谈及日常生活所要求的可操作性了。
二、道德的根据:善的意志
人一直在实践活动当中,而且不仅和事物打交道,还要和别的意识打交道。人生活在群体中,人的类意识与自我意识使得人比动物更适合在群体中分工合作。但是人的类意识可以在人与人之间构成一种直接的交流,可以明确分工:你去干什么,他去干什么。而且在行动中,他们可以形成统一的共同意见,这样才能达到更好的效果。如何更好地建立人的协同意志?那就要大家团结一致。于是,用来评价事物与人的目的相适合的那个“好”字,这个时候就提升到了人和人之间的“善”的意义。
原来那个好也叫善,但是那个善呢,只是一种技术性的,我们今天通常称其为好,而不再称其为善了。我们说这个工具很好,但是不会说这个工具很善,今天讲善的时候都是指人与人的关系。好呢?好可以讲人与人的关系,“这是个好人”,也以讲人与物的关系,多半用于人与物的关系上。这个时候我们就把这两个层次区分开了。最开始是人和自然的适合,我们称为“好”,但是在人与人交往的过程中,有了彼此相互适合的“善”的一面,这个时候就开始具有了道德。
因此,人与人关系中的善和道德都是建立在意志的基础上的,它与每个人在同自然打交道时的“好”的意志具有相同的起源和结构,但层次更高,它是诸多个人意志相互协调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共同意志。当我们将这种共同意志转过来对付自然界的时候,人类的力量就比单个人的时候大大增强了。所以“知识就是力量”固然不错,但团结是更高层次的力量。
三、道德的标准:出于义务
(一)义务概念的提出
理性的真正使命就是为了产生一个自在必然的善的意志,而这种善的意志本身便是超拔于任何其它目的之上的最终的目的。由此,康德便推出善的意志是处于最高地位的:“这个意志虽然不是惟一的和完全的善,但它却必须是最高的善,而且是其余一切善,甚至对幸福的一切要求的条件。”善的意志并不是唯一的完整的善,这是因为有很多其它的东西都可以是善的,比如幸福、功利,以及日常生活中的很多具体的目的,都可以是好的;但这些善都是有条件的,而只有善的意志是无条件、绝对必然的。
这种最高的善虽然不是完整的善,但却是其余一切善的出发点。康德并没有否认其它的善,而只是说,倘若其它的善要称之为善的话,就必须以最高的善最为它们善的前提。所以,在评价我们行为的全部价值的时候,善的意志总是第一位的,它构成其它所有事物的衡量标准。如果我们要把一个行为评价为善的或是道德的,那就必须以这样一个善的意志作为条件,因为它是道德的根据,也是道德价值之所在。于是,道德评价的标准必定是和善的意志分不开的。为了更好地阐述善的意志这一概念,康德“愿意设想一下义务这个概念”,这就第一次提出了义务的概念。
(二)义务的三条原理
第一条原理(起点原理):只有行为的出发点是出于义务,行为才是道德的。当我们要判断一个行为是否道德时,首先要考察的是效果,即行为是否合乎义务。如果行为在表面上已直接违背了义务,肯定不可能是出自义务的。其次,在所有合乎义务的行为中,又可区分为出自义务的和不是出自义务的(最典型如爱好),只有那些出自义务的行为才是道德行为。所以,所有的行为都可以被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不合乎义务的行为;第二种是合乎义务但不是出自义务的行为;第三种是合乎义务同时也出自义务的行为。只有第三种情况才是真正的道德行为,这就是康德的道德标准。
第二条原理(形式原理):出于义务的行为的道德价值仅在于意志本身的普遍法则,而非那些个别的动机;仅在于抽象的一般的形式,而非具体的质料。第一原理中,我们确立了只有出于义务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但这个道德价值究竟具体处在什么地方?到底是此类行为中的何部分决定了其具有道德价值?这是第二原理所要解决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一个行为一定会指向一个目的,而且是一个具体的目的,出于义务的行为也是如此。所以,第二原理是形式原理,它揭示出:出于义务的行为的道德价值,并不在于这个行为的结果、对象,这些都是具体的、质料性的东西,不具有普遍必然性;道德价值只能在于行为时意志所依据的原则或准则,即超出一切感性具体的结果或对象之上加以考量的原则,这种原则是一种形式化的东西。
第三条原理(敬重原理):义务是由敬重法则而来的行动的必然性。从文义上看,敬重似乎是一种主观的情感,第二原理中,我们明确了道德价值来源于法则,而在主观上我们对这一法则的敬重感会产生一种行动的必然性,这就是义务。“敬重”暗含一种“敬而远之”的意味,对于敬重的对象,我们不可能是如爱好般百分百的情感倾注,而是在爱好中夹杂着恐惧或是谨慎。人跟敬重的对象间是有距离的,它命令人如何行动,人只能服从。正是这种敬重的强制性,体现了出于义务的必然性。
四、结语
根据与标准看似泾渭分明,实则却是一体两面。二者的区别并非在本质,而在视角。道德的根据源于理论层面的考察,核心是探讨道德之所以成为道德的有效性为何;道德的标准则来自实践层面,关注的是如何在现实中判断行为的道德性,即如何运用道德的根据来衡量行为的道德价值。因此,道德标准正是对道德根据的具体化和实践化——道德根据为行为的道德性提供了理论保障,道德标准则将其落实于行动之中。通过这一逻辑链条,我们最终实现了根据与标准的同一。(梁颜 西南石油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