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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岸电布局方案内容有哪些?

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港口岸电建设的要求,有序推进港口岸电设施建设,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减少靠港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推动水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绿色交通发展,按照《交通运输节能环保“十三五”发展规划》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推动水运绿色发展为主线,强化顶层设计,优化总体布局,形成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的港口岸电布局方案,有效控制靠港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港口城市环境质量,推动绿色交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统筹协调,有效衔接。坚持交通运输绿色发展方向,统筹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总体要求和交通运输行业转型发展需求,注重落实国务院“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与交通运输部《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有效衔接。

2. 突出重点,分类推进。以重点区域港口、重点类型泊位为抓手,着重加强全国主要港口和船舶排放控制区内港口的岸电设施建设,着力推进已建集装箱、客滚、邮轮、大型客运和干散货五类专业化泊位的岸电设施改造。

3. 规模适度,科学布局。力求港口岸电设施建设规模与同期区域污染防治要求相适应,与港口发展水平相匹配,合理确定布局目标,综合考虑各港口的地理区位、靠泊能力、吞吐量等多种因素,科学制定布局方案。

(三)布局范围。

本方案针对全国主要港口和船舶排放控制区内港口已建集装箱、客滚、邮轮、3千吨级以上客运和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 ]岸电设施的改造。新建码头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规划、设计和建设岸电设施。

布局基础年为2015年,水平年为2020年。

(四)布局目标。

2020年底前,实现全国主要港口和船舶排放控制区内港口50%以上已建的集装箱、客滚、邮轮、3千吨级以上客运和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同时,鼓励岸电需求较大、基础条件较好的港口争取实现100%的泊位岸电覆盖率。 

二、布局方案

2020年底前在全国主要港口和船舶排放控制区内港口共布局493个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能力的专业化泊位,其中沿海366个、内河127个。按照泊位类型划分,集装箱、客滚、邮轮、3千吨级以上客运和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分别为277个、77个、9个、29个和101个。具体方案详见附件。

(一)主要港口岸电布局方案。

在沿海和内河主要港口中的大连、营口、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日照、连云港、南京、镇江、南通、苏州、上海、宁波-舟山、温州、福州、厦门、汕头、深圳、广州、珠海、湛江、北部湾、海口、重庆、宜昌、荆州、武汉、黄石、岳阳、九江、安庆、芜湖、无锡、湖州、贵港、梧州、肇庆和佛山等39个港口,共布局434个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能力的专业化泊位。按照泊位类型划分,集装箱、客滚、邮轮、3千吨级以上客运和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分别为254个、75个、9个、28个和68个。

1. 沿海主要港口。

在沿海主要港口共布局317个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能力的专业化泊位,其中集装箱专业化泊位165个,客滚专业化泊位65个,邮轮专业化泊位9个,3千吨级以上客运专业化泊位10个,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68个,分别占该区域同类型泊位总数的50%、50%、53%、53%和50%。

2. 内河主要港口。

在内河主要港口共布局117个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能力的专业化泊位,其中集装箱专业化泊位89个,客滚专业化泊位10个,3千吨级以上客运专业化泊位18个,分别占该区域同类型泊位总数的50%、53%和51%。

(二)船舶排放控制区内港口(不含主要港口)岸电布局方案。

在船舶排放控制区内的锦州、唐山、黄骅、东营、泰州、常州、扬州、台州、虎门、惠州、中山、江门等12个港口,共布局59个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能力的专业化泊位,其中沿海49个、内河10个。按照泊位类型划分,集装箱、客滚、3千吨级以上客运和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分别为23个、2个、1个和33个。

1. 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

在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内沿海港口(不含主要港口)共布局12个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能力的泊位,其中集装箱专业化泊位8个,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4个,均占该区域同类型泊位总数的50%;内河港口(不含主要港口)共布局10个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能力的集装箱专业化泊位,占该区域同类型泊位总数的53%。

2. 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

在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内沿海港口(不含主要港口)共布局6个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能力的泊位,其中集装箱专业化泊位1个、客滚专业化泊位1个,3千吨级以上客运专业化泊位1个,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3个,分别占该区域同类型泊位总数的100%、50%、100%和50%。

3. 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

在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内沿海港口(不含主要港口)共布局31个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能力的泊位,其中集装箱专业化泊位4个、客滚专业化泊位1个、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26个,均占该区域同类型泊位总数的50%。 

三、保障措施

(一)科学组织实施。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本方案,科学编制实施计划,落实建设主体,有序推进实施。同时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定期组织考核,保障按期完成。

(二)加大政策扶持。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拓展扶持资金规模和扶持范围。研究财政性资金支持港口船舶岸电的有关政策。鼓励实施船舶使用岸电优先装卸、优先靠离泊等激励政策,探索逐步实施船舶靠港优先使用岸电的强制性措施。

(三)建立供售电机制。

加强港船电三方联动,加大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推动建立岸电供售电机制。鼓励港口企业取得配售电资质,通过电力直接交易降低岸电成本。完善岸电服务价格机制。支持多主体参与港口岸电设施建设,推动岸电市场化运营。积极争取岸电增容、基本电费相关优惠政策。

(四)完善法规标准。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修订完善相关法规标准。完善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相关规范,明确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及检验要求。加快国内与国际、船舶受电与岸基供电设备设施相关标准的衔接,制定岸电系统检验检测、小容量岸电设施建设等标准。制定港口、船舶岸电操作规程,完善人员培训相关制度。加强船岸并网、船岸通信等技术研究,鼓励国产岸电成套设备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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