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山西省司法厅2018年2月27日印发《山西省司法鉴定整改工作方案》,决定从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底之前对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整改。为加强对司法鉴定整改工作的领导,成立了由省厅领导,省厅司鉴局、法规政策研究室、省司法鉴定协会等人员组成的山西省司法鉴定整改工作领导组。
整改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是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注销该鉴定机构。二是鉴定机构、鉴定人未经许可擅自停业、歇业超过1年的,责令3个月内整改,整改后仍拒不执业的,注销登记。三是仪器设备配置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停止执业并限期3个月内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注销相关业务范围;所有业务范围对应的仪器设备配置均不符合要求的,停止执业并限期3个月内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注销该鉴定机构。四是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环境损害鉴定,不具备必需的检测实验室或者检测实验室未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应当在2018年底之前通过。未通过的暂停相应鉴定业务,并责令整改;2019年6月前仍未通过的,注销其相应鉴定业务范围。五是业务范围对应的执业鉴定人实际少于3人的,注销该业务范围。六是根据《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强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晋司办〔2017〕40号)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2017年、2018年同一鉴定事项连续两年能力验证结果为不合格的或未参加能力验证的,暂停该鉴定事项的执业资格。七是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期限已过,未申请延续的鉴定机构,注销登记。八是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没有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注销登记。九是鉴定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注销其相应的执业类别或注销登记。十是截止2018年6月30日,对年龄超过70周岁(含70周岁)、年龄超过65周岁(含65周岁)小于70周岁且未取得正高职称的鉴定人,注销登记。十一是在执业证有效期内,未从事鉴定业务的鉴定人,予以注销。十二是具有《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岗位培训工作的意见》(晋司通〔2017〕56号)中关于集中授课结果运用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注销执业登记。十三是其他不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鉴定人,根据情况给予相应处理,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注销执业许可或者注销相关鉴定执业类别。
整改工作步骤:一是安排部署阶段(2018年3月之前)。省司法厅制定下发整改工作方案,进行部署。各市司法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司法鉴定机构做好接受检查的各项工作。二是书面审查阶段(2018年4月)。第一,按照《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山西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第十五条和《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认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鉴定人。第二,对照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印证材料,认定年龄超过70周岁(含70周岁)、年龄超过65周岁(含65周岁)小于70周岁且未取得正高职称的鉴定人(截止2018年6月30日)。第三,审查司法鉴定机构2017年、2018年能力验证情况,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岗位培训情况,司法鉴定机构检测实验室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情况。审查工作由省厅司法鉴定管理局和各市司法局负责。省厅司法鉴定管理局负责省直司法鉴定机构的三项书面审查工作,各市司法局负责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第一、二项书面审查工作。审查结束后写出审查报告。三是实地检查阶段(2018年5月-6月)。第一,对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和《山西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对所属“四大类”机构仪器设备所有、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认定仪器设备不符合要求的业务范围。第二,查验2016年、2017年机构案卷情况,认定在岗执业鉴定人实际少于3人的业务范围。第三,实地审查认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没有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司法鉴定机构,未经许可擅自停业、歇业超过1年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在执业证有效期内,没有出具过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人。省厅将抽调相关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四大类”86家司法鉴定机构和1148名司法鉴定人进行检查。实地检查结束后,各组写出检查报告。四是整改落实阶段(2018年7-11月)。第一,各市将书面审查和实地检查阶段的报告于7月20日前报省厅。第二,省厅司法鉴定管理局将拟注销名单报厅领导审批后,推送厅行政审批管理处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对拟暂停执业并限期整改的司法鉴定机构,省厅司法鉴定管理局下发停业整改通知;整改完毕,进行验收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机构,报厅领导审批后,推送厅行政审批管理处办理注销该业务范围的手续。第四,对限期整改的司法鉴定机构,省厅司法鉴定管理局下发整改通知;整改完毕,进行验收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机构,报厅领导审批后,推送厅行政审批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五是总结报告阶段(2018年12月)。整改结束后,由整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形成整改报告,经厅领导审定后,向司法部报送。整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整改的成效进行分析评估。对整改工作中的好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对整改不力、任务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的负责人,通报批评。
来源: 司法部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