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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住房公积金2017年年度报告内容是什么?

2017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住房公积金行业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为根本遵循,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加大对基本住房消费支持力度、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为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提供支持,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平稳。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有关规定,现将全国住房公积金2017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负责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设立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设立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办),分别负责全国、省(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日常监管工作。2017年末,部、省两级住房公积金专职监管人员共142人。

(二)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机构,负责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框架内审议住房公积金决策事项,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2017年末,全国共设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342个。

(三)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2017年末,全国共设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342个;未纳入设区城市统一管理的分支机构149个,其中,省直分支机构24个,石油、电力、煤炭等行业分支机构77个,区县分支机构48个。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3255个,实现服务全覆盖。全国住房公积金从业人员4.25万人,其中,在编2.69万人,非在编1.56万人。

(四)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各城市受委托商业银行主要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7年,住房公积金实缴单位262.33万个,实缴职工13737.22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10.11%和5.15%。新开户单位37.69万个,新开户职工1828.28万人。

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18726.74亿元,比上年增长13.06%。

2017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124845.12亿元,缴存余额51620.74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长17.68%和13.13%。

(二)提取。2017年,住房公积金提取人数4689.49万人,占实缴职工人数的34.14%;提取额12729.80亿元,比上年增长9.49%;提取率[2]67.98%,比上年减少2.22个百分点;住房消费类提取10118.95亿元,非住房消费类提取2610.85亿元。

2017年末,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73224.38亿元,占缴存总额的58.65%。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

2017年,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254.76万笔、 9534.85亿元,分别比上年降低22.21%和24.93%;回收个人住房贷款5022.86亿元,比上年降低0.23%。

2017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082.57万笔、75602.83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长9.05%和14.44%;个人住房贷款余额45049.78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1.14%;个人住房贷款率[3]87.27%,比上年末减少1.57个百分点。

2.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

2017年末,经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批准,全国已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的城市85个,试点项目374个,计划贷款额度1059.99亿元。

2017年,发放试点项目贷款9.62亿元,回收试点项目贷款53.49亿元。

2017年末,累计向373个试点项目发放贷款871.69亿元。累计回收试点项目贷款789.89亿元,试点项目贷款余额81.80亿元。328个试点项目结清贷款本息,63个试点城市全部收回贷款本息。

(四)国债。2017年,兑付、转让、收回国债15.87亿元,2017年末国债余额19.05亿元。

 三、业务收支及增值收益情况

(一)业务收入。2017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1657.69亿元,比上年增长8.97%。其中,存款利息260.09亿元,委托贷款利息1387.77亿元,国债利息1.01亿元,其他8.82亿元。

(二)业务支出。2017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894.47亿元,比上年增长7.31%。其中,支付缴存职工利息743.89亿元,支付受委托银行归集手续费23.56亿元、委托贷款手续费54.22亿元,公转商贴息、融资成本等其他支出72.80亿元。

(三)增值收益。2017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763.22亿元,比上年增长10.98%;增值收益率[5]1.57%。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7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212.16亿元,提取管理费用106.75亿元,提取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453.85亿元。

2017年末,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1716.17亿元,累计提取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904.59亿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7年,实际支出管理费用104.61亿元,比上年增长15.53%。其中,人员经费[6] 47.74亿元,公用经费[7]11.28亿元,专项经费[8] 45.59亿元。

 四、资产风险情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2017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10.58亿元,逾期率[9]0.0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691.18亿元,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3.75%;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与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63%。

2017年,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19亿元。

(二)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2017年末,无逾期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试点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3.49亿元,占试点项目贷款余额的16.49%。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清收住房公积金历史遗留风险资产0.99亿元,清收率65.30%。

截至2018年5月,历史遗留风险资产余额0.53亿元,其中,山东省济南市逾期国债资金3392.06万元,云南省丽江市逾期国债资金1900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扩面取得新进展。2017年,全国净增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24.08万个,净增住房公积金实缴职工672.72万人。新开户单位数比上年增加5.88万个,新开户职工比上年增加215.41万人。

缴存职工中,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类型单位占45.31%,比上年增加2.45个百分点。

新开户职工中,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类型单位的职工占比达71.37%,比上年增加2.26个百分点;农村转移人口及新毕业大学生等新市民966.28万人。2017年11月末落实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待遇后,截至2017年底,有0.69万港澳台同胞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

(二)基本住房消费支持有力。2017年,住房租赁提取金额444.76亿元,同比增长22.21%;住房租赁提取人数495.52万人;人均提取金额0.9万元。

2017年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中,中、低收入群体占96.05%,比上年增加1.23个百分点;首套住房贷款占86.24%,比上年增加2.73个百分点;144(含)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贷款占89.20%,比上年减少1.07个百分点。

2017年,共发放异地贷款[10]14.38万笔、492.41亿元;2017年末,累计发放异地贷款54.24万笔、1635.18亿元,余额1289.73亿元。

(三)职工住房消费负担减轻。2017年,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占当年提取额的79.49%。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比同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低1.65—2个百分点,2017年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为贷款职工节约利息[11]支出1944.70亿元,平均每笔贷款可节约利息支出7.63万元。

2017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12]13.48万笔、604.35亿元,当年贴息20.86亿元。2017年末,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51.41万笔、2166.00亿元,累计贴息35.94亿元。

(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2017年,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和公转商贴息贷款共20258.15亿元,占全国商品住宅销售额的18.38%;支持职工购建住房面积[13] 3.15亿平方米,占全国商品住宅销售面积的21.76%。

2017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87.27%,比上年回落1.57个百分点;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14]17.06%。

(五)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2017年,提取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占当年增值收益的59.43%。2017年末,累计为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提供补充资金2904.59亿元。

2017年末,累计为373个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提供贷款871.69亿元,支持建设保障性住房7127.28万平方米,可以解决约120万户职工家庭住房困难。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维护职工贷款权益。2017年,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原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并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各地积极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维护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业务管理。编制归集、提取、贷款、资金管理等住房公积金业务标准,2017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原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全国住房公积金业务规范体系初步形成。

(三)强化流动性管理。指导地方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和住房公积金流动性情况,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超过100%的省(区、市)由2016年底的8个减少到2017年底的3个。2017年,通过公转商贴息贷款等渠道拓展资金规模906.80亿元,用于支持职工住房消费。

(四)加快信息化建设。2017年末,366个住房公积金中心、分中心完成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贯彻和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系统接入工作。2017年,通过结算应用系统完成资金结算交易619万笔,交易金额6746亿元,住房公积金资金、业务和财务明细信息实现实时关联匹配,资金管控能力全面增强,财务管理效率大幅提高,服务水平全面提升。

(五)推进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为使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能更方便的通过信息化渠道办理各项住房公积金业务,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全国342个设区城市中,有105个城市基本建成包含全部8种服务渠道的综合服务平台,其他城市也建成部分服务渠道。其中:开通门户网站的城市有295个、使用12329服务热线的城市有313个、建成网上业务大厅的城市有161个、设置自助终端服务的城市有233个、开通官方微信的城市有241个、上线手机客户端的城市有128个。

(六)开通转移接续平台。为方便缴存职工跨区域就业,2017年7月建成并开通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实现“账随人走,钱随账走”。截至2017年末,各地通过平台共办结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业务19万笔、54.1亿元。

(七)落实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待遇。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印发《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明确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同等使用权利。

(八)加强精神文明建设。2017年,全行业创建地市级以上文明单位(行业、窗口)280个,青年文明号129个,工人先锋号21个,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24个,三八红旗手(巾帼文明岗)86个,先进集体和个人886个,其他荣誉称号354个。

 注释:

[1]本报告数据取自各省(区、市)披露的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全国住房公积金统计信息系统及各地报送的数据,对各省(区、市)年度报告中的部分数据进行了修正。指标口径按《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和《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建金督函〔2018〕7号)规定注释。

[2]提取率指当年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

[3]个人住房贷款率指年度末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年度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

[4]中、低收入是指收入低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高收入是指收入高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含)。

[5]增值收益率指增值收益与月均缴存余额的比率。

[6]人员经费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助学金等。

[7]公用经费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8]专项经费指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用于指定项目和用途,并要求单独核算的资金。

[9]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指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比率。

[10]异地贷款指缴存和购房行为不在同一城市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包括用本市资金为在本市购房的外地缴存职工发放的贷款以及用本市资金为在外地购房的本市缴存职工发放的贷款。

[11]可为贷款职工节约利息指当年获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合同期内所需支付贷款利息总额与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利息总额的差额。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测算。

[12]公转商贴息贷款指商业银行向缴存职工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之差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所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未计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表。

[13]支持职工购建住房面积指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带动的全部住房消费面积。


[14]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指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全国商业性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总和的比率。本指标的统计口径与《全国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中同名称指标口径相同,与《全国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中同名称指标的统计口径有调整,不可简单同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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