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动问答

河北省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内容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7〕193 号)精神,加快建立健全我省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构建养老、孝老、敬老的乡村社会氛围,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进城务工和外出务工人员不断增多,农村留守老年人也在增多。这些老年人不少承担着繁重的务农劳动或抚育孙辈的义务,不同程度存在着生活缺乏照料、安全缺乏保护、精神缺乏慰藉等问题。农村留守老年人问题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问题,是城乡发展不均衡、公共服务不均等、社会保障不完善等问题的深刻反映,突出表现在家庭主体责任缺失、关爱服务体系不完善、工作机制不健全等方面,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机制化建设亟待加强。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是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爱服务体系的完善关乎广大农村留守老年人晚年幸福生活,关系到脱贫攻坚目标实现,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使农村留守老年人得到更好的关爱服务,共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统领,以促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安享晚年幸福生活为落脚点,加快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着力完善关爱服务网络,提升关爱服务能力,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广泛开展互助养老和志愿服务活动,使农村留守老年人得到基本生活照料和更好关爱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家庭尽责。强化家庭和子女在赡养、扶养农村留守老年人中的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子女或受委托监护人要依法尽责,为农村留守老年人给予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关爱服务;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确保农村留守老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避免因子女赡养不到位导致留守老年人致贫、返贫。坚持基层主导。把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强化民政、公安、司法、老龄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切实保障农村留守老年人合法权益。县级以上政府要将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纳入养老服务体系统筹设计,做好政策衔接;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积极探索有效管用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政策措施与实践模式。

坚持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老年协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积极作用,建立社会化关爱服务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农村留守老年人在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老年人的良好氛围。

坚持突出重点。加强资源统筹,以防范留守生活安全风险为重点内容,以经济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留守老年人为重点对象,督促各方履行关爱职责,强化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安全监护、权益维护等基本服务,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问题发生。

(三)工作目标。

力争到2020年,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和基本制度全面建立,关爱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关爱服务普遍开展,养老、孝老、敬老的乡村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农村贫困留守老年人全部脱贫。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和完善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台账。

农村留守老年人是指子女因外出工作、务工或经商等原因,全部离开县域范围外出半年以上,身边没有赡养人或赡养人没有赡养能力、留在农村生活的 60 周岁以上老年人。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对辖区内农村留守老年人进行全面排查,准确掌握数量规模、经济来源、家庭结构、健康状况、照料情况等基本信息,做到精准界定、精准排查、精准识别、精准建档到人。县、乡(镇)和村(居)建立详实完备的信息台账,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省市要掌握辖区留守老年人的数量规模、基本分布、主要特征等总体信息。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

1.落实赡养义务人主体责任。家庭是农村留守老年人赡养和关爱服务的责任主体。子女或其他赡养人要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确保老年人不愁吃穿,基本健康、安全住房有保障。子女或其他赡养人、扶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留守老年人,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支持家族成员和亲友对留守老年人给予生活照料和精神关爱,鼓励邻里乡亲为留守老年人提供关爱服务,避免让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单独居住生活。子女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赡养义务的,在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前提下,赡养义务人可与亲属或其他有能力的人签订委托照顾协议并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同时向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如实报告去向、联系方式等信息。对患有严重疾病、已经丧失自理能力的老年人,家庭内部应协商至少留下1名子女在家照料。对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村(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监督其履行;情节严重的,相关执法部门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强化村(居)委会的基础性作用。村(居)民委员会要在县乡(镇)两级政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指导下,加强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留守老年人基本信息摸查;定期探访留守老年人,及时了解其生活情况,在火灾高风险时段,组织人员入户开展消防关爱活动;将存在安全风险和生活困难的留守老年人作为重点帮扶对象,及时通知并督促其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予以照顾,同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将关爱服务纳入村规民约,增强村规民约对家庭赡养义务人的道德约束,发挥孝亲敬老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形成孝敬父母、尊重老人、互帮互助、邻里相亲的良好乡村社会风尚。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在农村互助幸福院等留守老年人集中活动场所安装简易喷淋、独立式报警等装置。

3.充分发挥基层老年协会独特优势。基层老年协会是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中的重要力量。要进一步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其独特优势,探索将农村互助幸福院委托给老年协会管理、运行,重点开展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创新以老助老、结对帮扶、抱团养老的方式方法,组织会员之间采取“一帮一”、“多帮一”、“一帮多”等形式,广泛开展低龄健康老人扶助高龄、失能老人的互助关爱活动。基层老年协会可以发挥老年人社会影响大、号召力强的优势,募集资金用于为老服务工作。鼓励市、县(市、区)将具备资质的老年协会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

4.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鼓励农村基层组织组建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引导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与留守老年人结对帮扶,为留守老年人提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符合需要的志愿服务。探索社会工作者参与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加大农村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支持农村基层组织、为老服务组织根据需要配备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通过向乡(镇)、村(居)延伸设立社会工作站点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及时为留守老年人提供关爱服务。支持社会组织为留守老年人提供关爱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筹辖区为老服务资源,探索建立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清单制度,定期梳理并发布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项目内容和资源获取渠道,通过购买服务形式开展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鼓励农村经济合作社、农村电商组织等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关爱留守老年人。

(三)建立和完善农村留守老年人定期探访和救助制度。

以县为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统筹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实施,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村(居)民委员会要落实专人通过电话问候、上门访问等方式,及时了解或评估农村留守老年人生活情况、家庭赡养责任落实情况,将相关信息及时更新到留守老年人信息台账,并为留守老年人提供相应援助服务,切实防范留守生活安全风险。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护理服务。对独居、失能、贫困、高龄等特殊困难留守老年人要随时跟踪掌握情况并及时实施关爱救助,发现留守老年人外出流浪乞讨、遭受非法侵害、发生危重病情、患有严重精神疾病、面临重大困境等情况时,要及时向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报告,紧急处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要求和分工实施关爱救助。

(四)扎实抓好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1.加快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以相邻乡镇(街道)为中心统筹规划,探索建立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到2020年覆盖90%以上乡镇。鼓励依托乡镇卫生院建设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支持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农村留守、失能老年人提供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服务。

2.发挥农村敬老院服务保障作用。发挥农村敬老院在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在满足农村特困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同时,向有需求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开放,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低收费照料服务。

3.提升农村互助幸福院质量。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闲置的村集体土地、房屋、农家大院等场所,建设农村互助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加快对现有农村互助幸福院转型升级改造,为农村老年人特别是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就近便利的日间照料服务或开展互助式养老,全面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做好资金保障、形成工作合力。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侵害留守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督促、指导乡镇政府落实农村为老设施的消防设施器材建设、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老年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民政部门牵头做好工作协调,培养壮大农村养老服务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将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纳入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统筹考虑。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涉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依法为留守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农村互助幸福院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支持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村集体收入按一定比例用于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逐步提升社会保障水平。文化部门要依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服务,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卫生计生部门要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65岁以上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会同民政等部门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扶贫部门要落实脱贫攻坚政策,支持做好贫困留守老年人脱贫工作。老龄工作机构要统筹协调留守老年人关爱工作,培育和发展基层老年协会,做好留守老年人权益维护,加强孝亲敬老社会宣传与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

(二)强化督导落实。各地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支持保障、部门协同配合、群团组织积极参与、村(居)民委员会和老年协会发挥骨干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各地要切实做好辖区内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及时分解工作任务,严格落实责任,适时对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实、任务不落实的部门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特别是对底数不清、风险隐患排查不到位、突发事件处置不及时、关爱服务流于形式的要严肃处理。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和矛盾,认真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引导各地创新工作方法。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尊老爱老孝老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在“重阳节”等传统节日,组织媒体宣传关爱空巢老年人的先进典型,促进家庭和睦、代际和顺、社会和谐。倡导亲情互助,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精神关爱和心理支持作用,提高农村老年人的幸福指数。树立和表彰农村老年人关爱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和出台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快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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