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动问答

浙江省2018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内容是什么?

2017年以来,按照民政部等6部委关于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我省民政、公安、卫生计生、质监、食药监、老龄等部门密切配合,围绕“五查五改、对标达标”要求,全力组织实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实现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的良好开局,为专项行动深入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根据民政部等7部委《关于做好2018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8〕40号)精神,制定2018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以养老机构中的每一位老年人都能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和老有生活品质为总目标,以“保安全、固成效、优服务、建机制”为主要任务,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指导、精准施策,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进一步解决影响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突出问题,加强养老机构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健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管理和提升长效机制,探索建立养老服务认证制度,全面推动养老机构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迈进。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浙江省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基础性指标中,管理服务质量类指标合格率达到90%以上,设施改造和设备添置类指标合格率大幅提升,安全隐患进一步消除,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内部管理基本制度全面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价标准与工作制度基本落实,《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等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在养老机构得到普遍执行,养老机构管理与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基础进一步夯实,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持续改善,老年人养老服务获得感和满意度明显增强。

三、主要任务

(一)巩固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成效。对2017年《浙江省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以下简称《大检查指南》)基础性指标全部合格(含经整治合格)的养老机构,组织开展一次再评估,确保已整治问题不反弹;对2017年基础性指标整治后仍未合格的养老机构,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要按照“一地一案”、“一院一策”的要求,继续协调相关部门开展集中整治,确保所有养老机构基础性指标全部合格,排查发现的所有重大安全隐患全部消除。

(二)贯彻实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养老机构学习贯彻《基本规范》,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服务制度与标准规范,适时开展贯彻执行情况自评,在此基础上通过部门联合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与认证等方式,公布本地区符合《基本规范》的养老机构名单,发挥《基本规范》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中的“基准线”作用。杭州市、宁波市和嘉兴市要紧密结合国家养老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高标准学习贯彻《基本规范》,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三)加强政策实施。认真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关于做好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整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7〕157号)以及我省《关于做好养老院服务质量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福〔2017〕174号)相关要求,加强对未许可养老机构的分类处置,对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但因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行政手续问题不能通过审批的养老机构,经房屋质量鉴定和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且公安消防部门现场检查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由养老机构所在民政部门提请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评定,评定合格后予以设立许可。对暂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养老机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按照相关程序和方式给予设立许可;对无法有效整治、安全隐患严重的养老机构,在妥善安置老年人的基础上依法取缔、关停、撤并。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

(四)完善养老机构人才队伍支持政策。建立对接国家、贯通市、县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的多层次培训体系。积极宣传贯彻《浙江省养老护理员培训规范》(DB33/T 2001-2016),加强养老护理员队伍培训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升养老服务人员专业水平。2018年,省民政厅重点组织开展养老服务管理人员境外研修、养老护理员师资培训、养老服务工作人员培训、老年活动中心负责人培训和养老院院长能力竞赛,为各地培训一批养老服务骨干人才;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年内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培训,重点培训标准规范、专业技能、安全管理等内容。涉及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等专业的,公安、卫生计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予以支持。各相关业务部门在组织本系统业务培训时,可将养老机构相关人员纳入培训范围。养老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培训制度,加强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研究出台支持养老机构引进、培养和稳定专业技术技能人员的政策措施。

(五)健全制度规范。按照质检总局、民政部等部门印发的《服务质量评价工作通用指南》(国质检质联〔2017〕418号)和浙江省《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DB33/T 926-2014)的有关要求,依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国家标准和实施办法,开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鼓励优秀养老机构通过养老服务认证。修订完善《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研究制定《养老场所标识设置规范》。各地对辖区内普遍性服务质量问题,在及时发现、立即整改的基础上,要研究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升的长效机制。

(六)实施农村敬老院改造提升行动。实施敬老院形象提升行动,通过建、拆、并,调整农村敬老院布局。除专门供特困对象集中供养的敬老院外,其他敬老院一般进行更名。明确敬老院房间用具基本配备标准,实施敬老院洁化、绿化工程,全年改造150家敬老院,提升农村敬老院整体形象,提高社会化办院整体水平。组织开展农村敬老院等级评定,推进机构管理规范化,不断提升托底保障能力和服务质量。

(七)及时更新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各地要认真落实《民政部关于应用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加强养老机构发展监测的通知》(民函〔2017〕56号),督促指导养老机构定期更新本机构数据,及时更新安全管理相关信息;负责设立许可的民政部门要指导新成立的养老机构设立账户并填报数据,及时审核所辖区域养老机构填报信息;省民政厅对各市信息录入检查情况将及时进行通报,各市民政局要组织开展信息质量抽查,抽查率不低于10%。2018年11月20日前,各市民政局要组织所辖养老机构通过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更新信息并填报整治情况。加强养老机构信息化建设,鼓励养老机构按照质检总局、民政部等部门印发的《服务质量信息公开规范》(国质检质联〔2017〕418号)有关要求公开服务信息,建立和实施养老机构基本信息网上公开查询制度。

(八)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组织实施养老院服务质量万里行活动,鼓励养老机构积极参与“敬老文明号”创建。省民政厅举办公建民营暨养老服务公益项目对接会、养老服务新闻通气会,开展最佳院长、最美护理员评选,加强养老政策和服务质量建设成果宣传,弘扬养老服务先进典型。各地要通过平面传媒、影视媒体、新媒体、自媒体等平台,加强整治工作和专项行动宣传。依规组织开展优秀养老机构、优秀院长、最美养老护理员等评比表彰和宣传推广活动,营造助推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良好氛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地要积极发挥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作用,加强部门协调和工作统筹。相关部门要根据省民政厅、公安厅、卫生计生委、质监局、食药监局、老龄办《关于实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浙民福〔2017〕80号)、《关于做好养老院服务质量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福〔2017〕174号)分工要求各司其职、通力协作。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作用,广泛开展养老机构互评互学活动,相互促进,共同进步。

(二)加强保障支持。各地综合使用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资金、彩票公益金、慈善捐赠资金、社会力量投资等,保障专项行动顺利推进。省级彩票公益金、地方各级留成的彩票公益金优先用于专项行动,并积极争取各地政府财政资助、以奖代补、融资贷款等,优先支持养老机构安全设施改造和设备购置。各地要加大农村敬老院改造投入力度,确保敬老院设施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确保敬老院运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持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参与国家养老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充分发挥省老年服务业协会、省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用,做好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工作,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能力建设。

(三)抓好督促落实。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服务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服务质量提升的主体责任。各级民政、公安、卫生计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处置服务质量规范化建设中发现的不合法、不合规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购买服务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服务质量督查、巡查。各地要充分利用12345、96345等政务、民生服务热线,建立和完善区域养老服务质量监督热线平台。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奖惩机制和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和监管。对行动积极、效果明显的养老机构给予表扬激励,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导致严重事故的养老机构一律曝光,严肃处理。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辖区内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管理专项检查,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省民政厅会同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适时开展专项行动评估和督查工作,并将专项行动纳入2018年民政工作综合考核范围。

(四)明确节点,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各地要结合实际,克服困难,统筹安排,高质量按时完成2018年度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任务,具体进度安排如下:

5月底前,各市民政局向省民政厅报送2018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8月底前,完成再次评估;

9月底前,完成市级抽查;

10月底前,完成省级抽查;

11月20日前,各市向省民政厅报送2018年度专项行动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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