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全省推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会议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海上福建”推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闽政〔2021〕7号)精神,深化海洋生态综合治理,抢占海洋碳汇制高点,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推进我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强化海洋生态保护,加快海洋碳汇科学研究发展,实施海岸带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治、海湾海岛和岸线生态保护修复、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增强海洋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推进“美丽海湾”建设,基本建成碧海银滩、湾美岸绿、亲水乐游、宜居宜业的“美丽海岸带”。到2023年,全省沿海地区进一步健全海漂垃圾治理长效机制,完善常态化、网格化、动态化的海漂垃圾综合治理模式,入海排污口基本实现分类精细化管理,重点河口海湾水质污染得到明显遏制,近岸海域优良水质(一、二类)面积比例不低于82%,海岸带生态功能和滨海景观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提高海洋空间治理水平。健全陆海一体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构建陆域、流域、海域相统筹的海洋空间治理体系。保护提升海洋休闲娱乐区、滨海风景名胜区、沙滩浴场、海洋公园等重点功能区海岸带生态功能和滨海景观,保障公众亲海空间,促进滨海旅游等绿色产业高质量发展。出台实施《福建省“十四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为统领,以海湾(湾区)为基础管理单元,健全环境治理与可持续开发利用相协调的政策体系,构建陆海统筹、河海联动、系统治理的海洋生态环境管治格局。(责任单位:沿海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福建海事局。以下均需沿海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实施海岸带美化提升工程。对海岸线向陆域侧一公里范围的滨海陆地和领海基线内的近岸海域,持续开展环境整治行动,在闽江口、九龙江口、敖江口和兴化湾、泉州湾、同安湾、东山湾等重点海湾河口开展“蓝色海湾”、海岸带生态整治修复,将福州滨海新城海域、厦门东南部海域、平潭东南湾区、漳州东山湾湾区等建设成为“美丽海湾”先行示范区。加强滨海沙滩保护和修复,每个沿海设区市和平潭建设1个以上滨海沙滩景观带样板。(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文旅厅、交通运输厅)
(三)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加快推进漳州八尺门海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厦门、漳州、泉州、平潭“蓝色海湾”整治修复项目及九龙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工程。2022年底前完成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长乐、罗源、南安等地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的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完成滨海湿地修复2200公顷,加强闽东沿岸、罗源湾、闽江口等主要海湾互花米草外来物种防治;实施泉州湾、九龙江口和漳江口等重点河口红树林保护修复工程,在宜林滩涂上规划新造红树林628公顷,修复红树林413公顷。(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林业局、生态环境厅、财政厅)
(四)联防联控陆海主要污染。构建流域-河口-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联动机制,协同推进入海河流和排污口精准治理,加强船舶港口、海水养殖等污染治理。建立入海排污口“一口一档”动态管理台账,系统推进分类整治,清理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取缔非法入海排污口。持续开展入海河流消劣巩固行动,整治不能稳定消除劣V类的入海河流,对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入海河流,开展精准综合整治。加快补齐厦门、宁德等沿海设区市,以及福清、福鼎、诏安等沿海县(市、区)污水收集处理和尾水排放基础设施短板。完善船舶水污染物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实施船舶水污染物分类管理。落实我省《海上养殖转型升级行动方案》,加强养殖环境污染治理和监管,2023年底前出台海水养殖尾水排放地方标准。(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海洋渔业局、工信厅、住建厅、水利厅、河长办、商务厅、科技厅,福建海事局)
(五)推进海漂垃圾综合治理。深入实施《进一步加强海漂垃圾综合治理行动方案》,2021年底前沿海设区市和平潭组建1支以上专业化海上环卫队伍,集中攻坚清理近岸海域和海岸带既有垃圾;2022年进一步健全“岸上管、流域拦、海面清”的海漂垃圾综合治理机制。开展对入海口、养殖集中区、滨海旅游度假区等重点岸段的定期随机抽查,夯实海漂垃圾源头管控。2022年基本建成重点岸段海漂垃圾视频监控和重点海域海漂垃圾漂移轨迹预测预报系统,并融入省生态云平台,推动海漂垃圾智慧治理。(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住建厅、海洋渔业局、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文旅厅)
(六)提高海洋风险防范能力。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动态评估和常态化防控机制,加强对海洋船舶污染、码头污染、养殖污染、海洋倾废和赤潮灾害的监测防治,建立赤潮高发区、油气储运、危化品港口码头与仓储区、海洋生态敏感区等重点区域涉海风险源清单和管理台账。进一步加强国产卫星在海洋风险监测领域的应用,建立健全多方联动的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协调机制。开发湄洲湾、古雷、江阴等重点临海石化基地突发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系统,加强海上溢油、危险化学品泄漏等风险管控。建设生态海堤,提升抵御台风、海雾、风暴潮等气象、海洋灾害能力,筑牢海上安全防线。对盗采海砂、非法倾废、偷排污水、非法捕捞等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逐步完善疏堵结合的监管措施。(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应急厅、海洋渔业局、气象局,福建海事局、福建海警局)
(七)抢占海洋碳汇制高点。支持建设好厦门大学碳中和创新研究中心、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福建省海水养殖碳中和应用研究中心”和中国气象局温室气体及碳中和监测评估中心福建分中心,开展海洋储碳新机制、海洋“负排放”技术、海洋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生态环境养护技术和海水养殖增汇技术等研究。开展福建省典型滨海湿地碳汇潜力评估,探索海洋碳汇调查、监测、核算方法和蓝碳交易方法学,加快海洋碳汇交易基础能力建设。提升海洋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在连江等地开展海水养殖增汇试点,在泉州湾河口、九龙江河口、漳江口等地实施红树林和滨海湿地增汇工程,有效发挥湿地、海洋的固碳作用。加强近海二氧化碳浓度通量观测站共享共建。(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科技厅、教育厅、自然资源厅、海洋渔业局、林业局、气象局、生态环境厅)
三、实施保障
(一)强化统筹协调。省生态环境厅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建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行业指导、跟踪督办,推动工作落实。
(二)强化责任落实。强化党政同责,逐级压实属地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坚持问题导向,以解决影响生态安全的沿海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重点,建立陆海统筹、河海兼顾、上下联动、协同共治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模式。
(三)强化资金支持。沿海市、县(区)政府要积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加大财政投入,用好地方政府债券和政府投资基金,积极争取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等中央资金支持,强化海洋生态保护经费保障。鼓励金融机构给予符合市场化融资条件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程项目中长期优惠信贷支持,通过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四)强化激励约束。把加快建设“海上福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全面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对工作成效明显、经验做法典型的地区给予表扬推广、资金政策倾斜等正向激励。对工作滞后的地区,视情予以约谈、通报、挂牌督办。
(五)强化公众参与。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督促使用海洋资源的单位履行污染防治责任;畅通公众监督渠道,鼓励引导公众参与海洋保护志愿者行动,推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