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6部委《关于推动公共实训基地共建共享的指导意见》(发改就业〔2020〕195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盘活现有资源,助力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推进我省公共实训基地共建共享,服务保障“三高四新”战略高技能人才培养需求,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统筹现有资源。鼓励各行业主管部门、工会、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行业、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对所属培训资源进行摸底(包括纳入培训疗养机构改革范围且已完成机构改革的各类机构及其服务设施),建立实训基地台账。开展对符合国家《关于推动公共实训基地共建共享的指导意见》运营和使用要求的、有意愿有能力提供公共服务的共建共享实训基地进行联合认定,并统一公布认定名单。共建共享公共实训基地应完成年度培训计划或安排法定工作日一半以上的时间用于开展公共性、公益性、公开性、综合性培训,不得向受训者个人收取费用。(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建设支持。鼓励统筹各类资金,加大对共建共享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力度。明确共建共享公共实训基地的公益性属性,在建设时可按国家规定减免相关收费。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对满足国家《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关于推动公共实训基地共建共享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的公共实训基地予以支持。省预算内基建投资参照中央有关要求,支持园区、工会、职业院校、行业、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等主体开展共建共享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支持返乡创业试点县、劳务输出大县、承接产业转移重点县、产业集聚特色县和乡村振兴重点县等开展县级共建共享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和提质升级。共建共享公共实训基地为社会提供培训服务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或协议收取培训费用,收取的费用优先用于保障基地建设运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运营奖补。在培训资源配置、任务分配、资金奖补等方面对共建共享公共实训基地给予一定倾斜。在符合省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方向的前提下,可从专项中拿出部分资金,对社会效益突出、运营管理规范的共建共享公共实训基地进行事后奖补,用于实训设施更新升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覆盖各类群体。共建共享公共实训基地以就业为导向,对城乡各类劳动者开放,统筹兼顾各类就业重点群体,切实为企业职工以及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转岗职工、退役军人、困难妇女、残疾人等提供亟需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支持公共实训基地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任务,尤其要强化高校毕业生技能操作训练,切实提高技能水平,增强就业创业能力。鼓励公共实训基地对脱贫地区劳动力加大开放力度,让有意愿的脱贫人口能在公共实训基地得到培训机会和就业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供需对接。探索建立公共实训供需信息衔接机制,依托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健全技能人才供需动态监测分析体系。组织开展公共实训计划申报,在统筹考虑传统产业和新兴行业基础上,根据国家已颁布职业技能标准,结合我省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点产业、重点领域要求,针对技能紧缺人才、就业重点群体、困难群体确定培训工种、时间、人次等内容。对结合我省人才需求和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目录之外的职业技能工种培训,经当地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可按规定予以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开发更新课程。鼓励共建共享公共实训基地主动对接重点园区、龙头企业、科研院所,开展区域间经验交流,开发一批围绕全省和本地区经济发展支柱产业、重点行业、紧缺职业等相关领域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重点加快培养适应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发展所需的高素质技能人才,助力“三高四新”战略全面实施。推动公共实训从市场实际需求出发,有效设定培训项目、内容、方式,推动培训链和产业链有效对接,满足社会、市场和企业对急需人力资源的需求。(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落实培训补贴。对共建共享公共实训基地开展的公共实训计划,按规定及时拨付培训补贴费用;对符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规定条件的临时性、应急性计划外培训(如为了应对疫情、灾情等情况),可与计划内培训享受同等培训补贴费用。结合培训计划和往期培训人次、质量、合格率等培训绩效评估指标,对培训数量大、质量优、效果好的共建共享公共实训基地,培训主管部门可按规定先行拨付一定比例的培训补贴资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实施人员激励。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于落实公共实训任务得力、创新工作亮点突出、培养产业技能人才成效明显、推进共建共享机制健全的先进单位(团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并由所在单位根据其在公共实训中的实际贡献给予奖励。鼓励将公共实训基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情况纳入教师评优与职称评聘的考核评价体系。支持职业院校和单位教职工主动承担公共实训任务,在核定职业院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可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单位倾斜;职业院校在内部分配时,应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监管指导。项目所在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当地政府关于建设方案、监管方案和运营方案的承诺,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及时指导解决项目建设和运营中的相关困难。共建共享公共实训基地要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建立培训信息台账,及时向当地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公共实训开展情况,包括培训人次、培训质量、培训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面临的问题等。(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考核检查。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发展改革、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开展公共实训工作、不能完成公共实训培训任务或达不到培训管理要求的共建共享公共实训基地,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仍然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共建共享公共实训基地资格,不再享受任何奖补政策。对于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违法使用专项资金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