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推进全省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以及中央财政油价补助政策调整成效考核的要求,按照省领导批示精神,决定在全省开展公交优先示范城市创建,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交通强国战略,助推打好“三大攻坚战”,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紧紧围绕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突出城市公共交通公益属性,参照国家“公交都市”创建经验做法,依据我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和公共交通发展水平,采取分类指导、省市县共建的方式,创建湖南省公交优先示范城市,进一步提升我省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增强城市公共交通保障能力,推动我省城市公共交通持续、稳定、健康、高质量发展。
二、创建目标
(一)总体目标
通过提高运输能力、提升服务水平、增强公共交通竞争力和吸引力,构建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机动化出行系统,改善步行、自行车出行条件,发展多种形式的大容量公共交通工具,建设综合交通枢纽,优化换乘中心功能和布局,提高站点覆盖率,提升公共交通出行分担比例,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构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体制机制,坚持政府主导,将公交优先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畴,创建所需经费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实施常态化管理。努力打造高效便捷、安全舒适、经济可靠、绿色低碳的城市公交系统,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出行需要,让人民群众出行更便捷、更舒适、更安全。力争到“十四五”末全省建成6至10个省级公交优先示范城市。
(二)具体目标
1.服务水平。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覆盖率达到100%,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40%以上,城市公共汽车正点率90%以上,公共汽车平均运营时速达到15km/h以上。公共交通乘客测评满意度达到90%以上。
2.设施设备。万人公共交通车辆保有量达到规定标台,公交专用道(含BRT)占主干道道路长度的比例达25%以上;基本实现公共交通与市内其他运输方式的方便换乘,公共汽(电)车进场率达到90%以上;市政主次干道公共交通港湾式停靠站设置比例达45%以上;公交IC卡使用率达到80%以上(含移动支付),全面建成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车辆运营智能调度管理、安全监控和应急处置系统,绿色公共交通车辆比例达到100%,充电设施设备满足绿色出行运行需求。
3.运营安全。城市公共交通安全保障水平显著提升,公共汽(电)车责任事故死亡率逐年下降,城市公共汽(电)车责任事故死亡率不超过0.04人/百万车公里,公共汽(电)车责任事故率控制在1.5次/百万公里以内。加大隐患清零力度,增加安全生产投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显著提升。
4.保障措施。创建地城市人民政府应设立与公共交通发展相适应的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明确行业管理机构职责,规范管理,确保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政策能够落地。
三、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申报条件
申报全省公交优先示范创建城市,原则上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地级市、自治州政府所在地,适当兼顾城区常住人口在50万人以上的县级城市。
2.城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公交优先发展,创建积极性高。
3.已编制(正在编制)或出台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
4.已获批国家“公交都市”创建示范城市和已列入国家“公交都市”创建的城市,不再参加省级公交优先示范城市创建工作。
(二)申报程序
1.城市人民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申报,并按照要求编制公交优先示范城市创建申请报告及创建方案。
公交优先示范城市创建方案编制应包含城市公共交通现状(重点说明:公交站点500米覆盖率、公交机动化出行分担率、公交车平均运营时速、公共交通乘客满意度、万人公共交通车辆保有量、公共汽(电)车进场率、绿色公共交通车辆比率、公共汽(电)车责任事故频率、公交发展专项资金等)、总体思路、创建目标、建设任务、实施计划、资金投入、支持保障等。
2.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申请报告以市州人民政府名义直接反馈省交通运输厅;符合申报条件的县、县级市申请报告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反馈所在市州交通运输局,经市州交通运输局推荐,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一批申报城市相关材料于2021年3月31日前报送至省交通运输厅。第二批、第三批分别于2021年10月30日、2022年10月30日前报送。
3.省交通运输厅按照《湖南省公交优先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入围评分标准》组织专家对各市州上报的审核报告和城市申报材料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相关城市列入全省公交优先示范创建城市,并分批对外公布。
4.省交通运输厅正式行文批复。公交优先示范城市创建期3年,时间自正式批复之日起计算。
四、动态推进
(一)实施动态监测评估。创建期间,省交通运输厅将组织专家组开展城市实地调研、督促检查,推进创建工作。各创建城市按时开展年度自评工作,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省交通运输厅。年度报告应包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存在的困难和对策,资金投入情况,重大项目建设情况,规划和政策法规编制情况等。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创建工作年度计划实施督导。未完成年度计划的,省交通运输厅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将在全省通报批评,甚至取消创建资格。建设期满,省交通运输厅依据《湖南省公交优先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验收评分标准》和《湖南省公交优先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考核验收细则》组织专家组开展验收工作,对达到创建要求的确定为“湖南省公交优先示范城市”,并向社会公布。
(二)发布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报告。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评价指标体系(GB/T 35654-2017),组织开展全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评价工作,重点监测城市交通绿色出行分担率、公共交通站点覆盖率、公共汽(电)车运营线路网覆盖率、公共汽(电)车进场率、公交专用道建设完成率、公共交通正点率等指标。推进实施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数据上报制度,依托互联网技术,多渠道采集数据,探索发布创建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报告,推动各地更好地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省交通运输厅成立全省公交优先示范城市创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管、督导和验收等工作。各创建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联动,建立协作机制,牵头做好公交都市建设专项行动的任务分解和督促落实,确保创建工作稳步推进。
(二)规范申报程序。各创建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公交优先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及时向城市人民政府报告,按照创建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创建城市申报,要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文件要求,对申报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评价指标值进行核实,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严格审核把关。
(三)推动高效实施。各创建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创建工作要求,积极争取城市人民政府的支持,加快建立完善规划、用地、路权、资金、财税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根据创建工作任务,创建城市制定年度计划,细化任务,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推进创建工作扎实开展。
(四)强化资金保障。省交通运输厅按照“先创建、再验收、后奖补”的原则对创建城市安排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交通智能管理系统建设等创建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省另行制定)。各公交优先示范城市创建地人民政府应加强公共交通发展资金保障,确保配套资金与公交优先示范城市建设目标和任务相匹配。建设期满,未通过验收的城市,不予安排省补资金,并将相关情况纳入交通运输真抓实干督查激励考核,并通报全省。
(五)开展创建宣传。广泛运用广播、电视、网络、墙(板)报、条(横)幅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公交优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培养市民绿色低碳出行习惯,提高各级、各部门和人民群众参与公交优先示范城市创建的积极性,为创建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