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等要求,积极发挥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中的作用,引导促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投身乡村建设,现就“十四五”时期继续实施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引导先发地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援派机构)结对帮扶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援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从2021年至2025年,以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为主,从社会工作先发地区遴选一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一对一牵手帮扶受援地区,力争实现受援地区县域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全覆盖,培育一批政治可靠、成效突出、管理规范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培养一批扎根乡村、能力突出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协助受援地区建立完善社会工作服务制度,提高社会工作服务水平,搭建社会工作服务东西部协作、城乡融合平台,推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项目内容
(一)实施范围。
以16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为主,结合各地乡村振兴和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实际需要,确定一批受援机构,建立援派机构和受援机构一对一结对帮扶关系,实现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牵手计划”全覆盖。鼓励结合援藏、援疆工作实际,选派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对口帮扶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鼓励延续往年“牵手计划”实施任务,拓展受益范围,创新实施方式,结合各地乡村振兴和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实际需要,多方筹集财政资金、彩票公益金和社会资金等,开展结对帮扶工作。
(二)帮扶方式。
帮扶方式分为跨省帮扶和省内帮扶两类。跨省帮扶由社会工作先发地区省级民政部门与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所在省级民政部门协作实施。省内帮扶由省级民政部门在本省(区、市)内组织实施。结对帮扶任务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任务分配表》。
有关省级民政部门根据任务表择优遴选援派机构和受援机构。援派机构和受援机构应是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优抚安置服务机构、残疾人福利与服务机构、青少年服务机构、妇女儿童援助机构等法人单位。遴选援派机构应综合考察政治立场坚定、管理规范、服务专业、群众认可等条件,遴选受援机构应综合考虑受援地区社会工作服务需求、工作基础等条件。
(三)帮扶任务。
1.支持建立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援派机构重点支持受援地区建设一批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优化服务清单,重点做好社会救助对象、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社区融入和社会参与工作,打造一批群众认可、特色鲜明、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社会工作服务品牌项目。
2.支持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设立基金、项目合作、专业扶持等方式,孵化培育一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帮扶受援机构提升内部治理、专业服务、资源整合和组织发展能力。
3.支持培养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引导、鼓励受援机构相关人员接受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援派机构定期选派资深社会工作者到受援机构开展培训、督导和项目指导等,提升本地社会工作者专业水平。
4.支持建立社会工作发展制度。进一步畅通和规范社会工作助力乡村振兴的途径与方式,探索建立健全农村地区社会工作发展制度,逐步提升农村地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水平,充实壮大农村地区基层民政工作力量,探索形成符合农村地区特点的社会工作发展模式。
(四)工作步骤。
1.制定实施方案。各有关省级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要按照任务表,确定援派机构与受援机构名单,明确一对一结对帮扶关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2022年1月25日前经援派省份和受援省份省级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审核后,将具体实施方案分别报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国家乡村振兴局社会帮扶司。
2.落实帮扶任务。各有关省级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要指导援派机构与受援机构共同落实方案规定的各项帮扶任务,加强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倾斜支持力度。每个工作年度援派机构应选派至少2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开展帮扶,派出人员应取得全国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且直接从事社会工作服务2年以上;受援机构应选派至少3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接受帮扶。每个工作年度援派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参与计划时间累计不少于40个工作日,接受帮扶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参与计划时间累计不少于120个工作日。
3.开展总结评估。各有关省级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要定期跟踪掌握“牵手计划”实施情况,总结好的经验做法,研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年度帮扶任务结束时,及时对“牵手计划”进行总结与评估,形成书面情况分别报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国家乡村振兴局社会帮扶司。
(五)职责分工。
1.民政部负责“牵手计划”的统筹规划和监督指导。制定总体实施方案,提供政策指导和培训支持,安排落实补助资金;指导各地民政部门、全国性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做好落实工作;组织实施情况的总结评估。国家乡村振兴局负责推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牵手计划”工作落地,为参与“牵手计划”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乡村振兴政策支持和工作指导,配合民政部做好总结评估工作。
2.省级民政部门负责本省(区、市)“牵手计划”的组织实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跨地区沟通对接,指导援派机构和受援机构签订帮扶协议。多渠道争取各类资金支持,多形式整合社会资金投入,为“牵手计划”实施提供资金保障,做好资金监管。指导受援地县级民政部门做好实施保障,调动本省(区、市)社会工作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牵手计划”实施。协调解决“牵手计划”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实施情况宣传总结。省级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提出结对帮扶关系建议,配合民政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提供乡村振兴政策支持和工作指导,加强总结宣传。
3.受援地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地“牵手计划”的具体实施。与援派机构和受援机构进行沟通对接,开展本地社会工作服务需求评估,拟订服务项目计划;为计划实施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保障;设立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引导扶持创办本地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受援地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根据本地乡村振兴发展规划,配合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具体项目计划,指导“牵手计划”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根据群众需求和本地乡村振兴工作重点开展服务。
4.援派机构和受援机构共同做好计划落实。因地制宜拟订帮扶计划,签订帮扶协议,合作完成计划任务要求。援派机构重点做好人员选派、项目设计、培训督导、专业服务、资金筹措等。受援机构在援派机构支持下负责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具体实施,选派本地接受培养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配合设立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创办本地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积极发挥援派机构社会动员、资源整合优势,调动挖掘受援机构能动作用,创新协作方式,推动牵手双方优势互补、长期合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经费保障。民政部采取补助方式,统筹有关社会资助资金,按照跨省帮扶3万元/家和省内帮扶2万元/家的标准,每年向援派机构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由援派机构统筹用于“牵手计划”实施工作,支出范围主要包括活动费用、交通补贴、餐补、工资津贴和保险。各省级民政部门统筹各级财政资金,积极争取慈善组织等社会资金支持,按照本省(区、市)派出的援派机构每年不低于3万元/家的标准,为计划实施提供资金保障。受援地县级民政部门要为“牵手计划”实施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相关人员食宿等基本生活问题。鼓励援派机构和受援机构通过申报财政资金和福彩公益金、开展慈善募捐等方式,自主筹措资金。
(二)完善激励机制。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对参与“牵手计划”实施且成效评估较好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参加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单位创建、乡村振兴评优评先中优先推荐,并作为该机构申报国家级相关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重要参考指标。各省级民政部门、乡村振兴部门要对在“牵手计划”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方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和政策支持。
(三)做好宣传引导。以民政部网站、国家乡村振兴局网站、中华社会工作网、中国社会报、中国社会工作杂志、中国乡村振兴杂志等媒体为重点,组织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对“牵手计划”的实施效果、社会影响及实施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优秀人物、典型经验与好的做法进行广泛宣传,选树“牵手计划”优秀典型,提高社会工作的社会认同与支持,促进社会工作均衡、高质量发展。
(四)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责任。要压紧压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责任,指导援派机构和受援机构严格落实当地疫情防控有关要求,持续做好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个人疫情防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