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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内容是什么?

为全面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按照 《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建城 〔2022〕29号)要求,持续推进辽宁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加快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密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要求,坚持系统治理、精准施策、多元共治,持续深入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落实省负总责、地方实施、多方参与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机制,全面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系统治理,统筹推进。坚持统筹兼顾,全方位、全过程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统筹好上下游、左右岸、地上地下关系,重点抓好源头污染管控。

精准施策,突出重点。精准分析城市水体黑臭成因及主要污染源,抓住主要矛盾和薄弱环节,因地制宜、精准施策、重点突破,落实最严格制度,加强全过程监管,实施差异化治污,提高治理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根本上解决导致水体黑臭的相关问题。

多元共治,形成合力。强化城市政府主体责任,以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为抓手,协调好跨区域、各部门权责关系;加强部门协调,强化指导督促,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公众发挥监督作用。

标本兼治,注重长效。按照 “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活水保质”的总体思路,坚持治标和治本相结合; 巩固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效,扎实推进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逐步健全城市水体治理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效,提升治理效果。

(三)主要目标

已经完成治理、实现水体不黑不臭的县级及以上城市,要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建立防止返黑返臭的长效机制。到2022年6月底前,县级城市政府完成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制定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方案,统一公布黑臭水体信息。到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实现长治久清,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基本完成黑臭水体治理工作。鼓励具备条件的县城开展黑臭水体治理。

二、加快城市黑臭水体排查

(四)全面开展黑臭水体排查

地级及以上城市政府要排查新增黑臭水体及返黑返臭水体,及时纳入黑臭水体清单并公示,限期治理。县级城市政府要对建成区全面开展黑臭水体排查,明确水体黑臭的成因、主要污染来源,确定主责部门,2022年6月底前,统一公布各城市黑臭水体清单、黑臭水体位置图 (附城市建成区范围图)、河湖长、主责部门、计划达标期限。到 2022年、2023年、2024年县级城市黑臭水体消除比例分别达到40%、60%、8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参与,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城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五)科学制定黑臭水体整治方案

城市政府要对排查出的黑臭水体,根据主要污染物来源及成因分析,充分借助行业专家、专业团队力量,逐一科学制定系统化整治方案;要结合城市更新行动,清单化管理、项目化落实、工程化推进黑臭水体整治。2022年9月底前,要将系统化整治方案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及主责部门对口省级部门。对于影响范围广、治理难度大的黑臭水体系统化整治方案,省级相关部门将组织专家加强指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参与)

三、强化流域统筹治理

(六)加强建成区黑臭水体和流域水环境协同治理

统筹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城市和乡村的综合治理,对影响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水质的建成区外上游、支流水体,纳入流域治理工作同步推进。根据河湖干支流、湖泊和水库的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情况,开展精细化治理,提高治理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完善流域综合治理体系,提升流域综合治理能力和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岸线管理

因地制宜对河湖岸线进行生态化改造,统筹好岸线内外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工作,及时对水体及河岸垃圾、漂浮物等进行清捞、清理,并妥善处理处置。建立健全垃圾收集 (打捞)转运体系,建立相关工作台账。 (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依法清理整治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违规建筑,明确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间。(省水利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加强对沿河排污单位的管理,建立生态环境、排水 (城管)等多部门联合执法的常态化工作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持续推进源头污染治理

(八)抓好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

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加快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和破损修复。在开展溯源排查的基础上,科学实施沿河沿湖旱天直排生活污水截污管道建设,避免末端截污和生活污水直接排入雨水管网。实施雨污分流制的地区,要加强排水管网混错接排查和改造。公共建筑及企事业单位建筑用地红线内管网混错接等排查和改造,由设施权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负责完成。到2025年,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现有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 (BOD)浓度低于100毫克/升的城市,要制定系统化整治方案,明确管网排查改造、清污分流、工业废水和工程疏干排水清退、溯源执法等措施,不应盲目提高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新扩建污水处理厂。到2025年,进水 BOD 浓度高于100毫克/升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规模占比达90%以上。结合城市组团式发展,统筹考虑水环境治理和水资源供给,采用分布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加快补齐污水处理设施缺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有条件的地区在完成片区管网排查修复改造的前提下,采取增设调蓄设施、快速净化设施等措施,降低合流制管网雨季溢流污染,减少雨季污染物入河湖量。(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控制

工业企业应加强节水技术改造,开展水效对标达标,提升废水循环利用水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科技厅参与)工业企业排水水质要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排放标准规定。工业集聚区要按规定配套建成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运行,达到相应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 (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等工业企业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排入市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对已经进入市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查、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市政管网,向园区集聚,避免污水资源化利用的环境和安全风险。(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控制

对直接影响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效的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全面开展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改善城市水体来水水质。推进生态养殖,减少尾水排放,水产养殖废水应处理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后排放。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严格做好 “农家乐”、种植采摘园等范围内的生活及农产品产生污水及垃圾治理。(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系统开展水系治理

(十一)科学开展内源治理

科学实施清淤疏浚。调查底泥污染状况,明确底泥污染类型,合理评估内源污染,制定污染底泥治理方案。鼓励通过生态治理的方式推进污染底泥治理。实施清淤疏浚的,要在污染底泥评估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处置底泥,既要保证清除底泥中沉积的污染物,又要为沉水植物、水生动物等提供合理休憩空间;经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底泥,应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严格落实底泥转运全流程记录制度,不得造成环境二次污染,严禁底泥随意堆放倾倒。(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水体生态修复

因地制宜对硬质河湖岸线进行生态化改造,减少对城市自然河道渠化硬化,恢复和增强河湖水系自净功能,为城市内涝防治提供蓄水空间。不得以填埋或加盖等方式代替水体治理。河渠加盖形成的暗涵,有条件的应恢复自然水系功能。有条件的地区,要因地制宜选择人工湿地、河湖生态缓冲带等生态修复技术,恢复河道生态功能,打造生态清洁流域,营造岸绿景美的生态景观和安全、舒适的亲水空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统筹生活、生态、生产用水,合理确定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落实生态流量保障措施,保障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省水利厅牵头)严控以恢复水动力为由的各类调水冲污行为,防止河湖水通过雨水排放口倒灌进入城市排水系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标准的再生水用于河道补水。(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十三)加强设施运行维护

杜绝污水垃圾直接排入雨水管网。定期对管网进行巡查养护,强化汛前管网的清疏管养工作,对易淤积地段要重点清理,避免满管、带压运行。推广实施 “厂—网”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保障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系统性和完整性。鼓励依托国有企业建立排水管网专业养护企业,对管网等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统一运营维护。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明晰责权和费用分担机制的基础上将排水管网养护工作延伸到居民社区内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严格排污许可、排水许可管理

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纳入排污登记,并严格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全面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加强证后监管和处罚。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到2025年,对城市黑臭水体沿线的餐饮、洗车、洗涤等排水户的排水许可核发管理实现全覆盖,城市重点排水户排水许可证应发尽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强化城市建成区排污单

位污水排放管理,特别是城市黑臭水体沿岸工业生产、餐饮、洗车、洗涤等单位的管理,严控违法排放、通过雨水管网直排入河。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沿岸排污口排查整治,对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不达标排放导致水体黑臭的相关单位和工业集聚区严格执法,推动有关单位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监督检查

(十五)定期开展水质监测

对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要开展透明度、溶解氧(DO)、氨氮 (NH3-N)指标监测,持续跟踪水体水质变化情况。每年第二、三季度各监测一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增加监测频次、开展黑臭水体水质交叉检测。加强汛期污染强度管控,因地制宜开展汛期污染强度监测分析。市级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监测本季度末月25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上一季度监测数据。(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十六)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行动

省级有关部门将开展省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行动,排查治理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建立问题清单,督促相关部门和城市按期整改到位。各城市政府做好自查和落实整改工作。省级有关部门每年对市级有关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推动问题解决。黑臭水体整治不力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八、完善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

城市政府是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深刻认识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压实责任、强化举措、狠抓落实,组织开展黑臭水体整治,明确消除时限,加快工程落地,确保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位;治理完成的水体要加快健全防止水体返黑返臭长效机制,及时开展评估;每年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前向社会公开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12月15日前将落实情况向上级政府报告。市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将治理任务细化分解,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和时间进度,每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进展,12月20日前提交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情况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十八)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

各地要充分发挥河长制湖长制作用,严格落实河湖长和相关部门责任,河湖长名单有变更的,要及时公布更新。河湖长要带头并督促相关部门以解决问题为导向,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做好日常巡河,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做好巡河台账记录,形成闭环管理。河湖长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统筹谋划,调动各方密切配合,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确保黑臭水体治理到位。(省水利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十九)严格责任追究

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对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中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未完成工作任务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每条水体的主责部门,要督促各参与部门积极作为、按时整治、主动承担分配任务。推动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结果应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水利厅参与)

(二十)加大资金保障

各市人民政府要统筹整合相关渠道资金支持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加大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城市污水管网排查检测等支持力度,结合地方实际,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坚持资金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各地要按规定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尽快调整到位。推广以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污染物削减量和污泥处理处置量等支付运营服务费。在严格审慎合规授信的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为市场化运作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提供信贷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优化审批流程

落实深化 “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大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支持和推进力度,优化项目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鼓励对报建审批有关工作提供绿色通道。(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鼓励公众参与

各地要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建立健全多级联动的群众监督举报机制。采取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面向广大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鼓励全民参与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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