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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臭氧污染治理攻坚战役实施方案内容是什么?

2023-09-14 11:13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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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攻坚思路

坚持协同减排、源头防控,聚焦臭氧生成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加快推进含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强化石化、化工、农药、制药、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重点行业领域的VOCs深度治理,加大钢铁、水泥、焦化、玻璃、铸造、工业锅炉、工业炉窑、移动源等重点行业领域的NOx减排力度。坚持重点突出、分区施策,以4-10月为重点时段,以武汉、襄阳、宜昌、黄石、黄冈、孝感等城市为重点,积极推进臭氧污染防治攻坚。坚持科学监管、标本兼治、补齐短板,强化臭氧污染防治科技支撑,完善臭氧和VOCs监测体系,提高治理设施运维管理水平,全面提升VOCs治污设施“三率”(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运行率、治理设施去除率),精准有效开展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提升环境执法监管能力。

二、含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行动

加快落实源头替代。全面推进汽车整车制造底漆、中涂、色漆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在木质家具、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钢结构、船舶制造技术成熟的工艺环节,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广低VOCs含量涂料。相关企业按要求建立VOCs原辅材料台账并制定源头替代工作计划,将全面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和政府绿色采购清单。完善我省VOCs原辅材料限额及应用标准体系,建立低VOCs含量产品标识制度。(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地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有序推进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标准。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相关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环节VOCs含量限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臭氧污染高发季加大检测频次,曝光不合格产品并追溯其生产、销售、进口、使用企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武汉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VOCs污染治理达标行动

有序推进低效治污设施整治。全面梳理VOCs治理设施台账,分析治理技术、处理能力与VOCs废气排放特征、组分等匹配性;针对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以及非水溶性VOCs废气采用单一喷淋吸收等治理技术且无法稳定达标的,加快推进治理设施升级改造,严把工程质量,确保达标排放。(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参与)

深入开展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应收尽收、分质收集”原则,全面提升VOCs废气收集效率。对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开展VOCs无组织排放问题排查整改,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石化、现代煤化工、制药、农药行业应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强化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废气治理,重点治理储罐配件失效、装载和污水处理环节密闭收集效果差等问题,强化装置区废水预处理池和废水储罐的废气收集,按照标准规范开展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储罐按照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及相关行业排放标准要求,进行储罐和浮盘边缘密封方式选型,定期开展储罐部件密封性检测。焦化行业应严格酚氰废水处理环节密闭要求,加强焦炉密封性检查及焦炉工况监督,谨防煤气管线及焦炉等装置泄露。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应着力提升集气罩收集效果,严格落实含VOCs原辅材料和废料储运、使用等环节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严格非正常工况管控要求。石化、化工企业应提前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开停工、检维修计划;制定非正常工况VOCs管控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应及时收集处理,确保满足标准要求。火炬、煤气放散管须安装引燃设施,配套建设燃烧温度监控、废气流量计、助燃气体流量计等,排放废气热值达不到要求时应及时补充助燃气体。(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参与)

深化园区和集群分类整治。分类实施重点产业集群污染集中治理,家具、彩涂板、皮革制品、制鞋、包装印刷等集群重点推动源头替代,汽修、人造板等企业集群重点推动优化整合。加快开展涉VOCs“绿岛”项目建设,同类别工业涂装企业聚集的园区和集群,推进建设集中喷涂中心并安装高效VOCs治理设施;同类型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园区和集群,规划建设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鼓励活性炭等吸附剂使用量大的园区和集群建设吸附剂集中再生中心;推广建设钣喷共享中心,配套建设适宜高效VOCs治理设施,钣喷共享中心辐射服务范围内取消使用溶剂型涂料的钣喷车间。(省生态环境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油气回收综合监管。各市州开展储运销环节油气回收系统专项检查工作,每年至少开展1次。有序开展加油站(仅销售柴油加油站除外)三次油气回收治理工作,鼓励油气回收设施在线监测联网建设。港口万吨级及以上原油和成品油装船码头泊位及直接相连的配套储罐、现有80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新建150总吨以上油船按照国家标准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对汽车罐车密封性能定期检测,严厉查处在卸油、发油、运输、停泊过程中破坏汽车罐车密闭性的行为,鼓励探索将汽车罐车密封性能年度检测纳入排放定期检验范围。探索实施分区域分时段精准调控汽油(含乙醇汽油)夏季蒸气压指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中石油、中石化湖北省级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NOx污染治理提升行动

开展低效脱硝设施排查整改。开展采用脱硫脱硝一体化、湿法脱硝、微生物法脱硝等治理工艺的锅炉和炉窑的排查抽测,督促低效治理设施整改。鼓励采用低氮燃烧、选择性催化还原(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活性焦等成熟技术。(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参与)

加快推进超低排放改造。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分批次有序推进我省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2023年底前,7个城市钢铁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底前,全省基本完成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参照国家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标准要求,加快推进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底前,基本实现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加快工业锅炉和炉窑提标改造。2025年底前,各地基本完成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推动燃气锅炉取消烟气再循环系统开关阀,确有必要保留的,可通过设置电动阀、气动阀或铅封等方式加强监管。生物质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无法稳定达标的,加装高效脱硝设施。有序推进玻璃、陶瓷、铸造、石灰、电石、砖瓦等行业炉窑提标改造。(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五、臭氧精准防控体系构建行动

全面提升科技支撑作用。持续开展PM2.5和臭氧协同防控“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大力推进臭氧来源解析、生成机理和传输规律的研究,推动重点行业本地化VOCs源谱构建,提升臭氧污染精细化管控水平。有序开展生产季节性调控,鼓励引导企业在污染天气期间妥善安排生产计划,着力提升企业和市政工程臭氧污染精细化管理水平。(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科学技术厅、省气象局等参与)

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体系。持续推进机场站、道路站、港口站、铁路货场站等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建设,开展大气环境非甲烷总烃监测,臭氧超标城市开展VOCs组分等光化学监测。加强涉VOCs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和企业环境VOCs监测。(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深化臭氧污染联防联控。加强气象与生态环境部门合作,着力提升臭氧污染预报准确率,以武汉都市圈、“襄荆荆宜”传输通道城市为重点,深化区域臭氧污染联防联控,研究区域统一的臭氧污染预警标准和应对措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气象局等参与)

六、污染源监管能力提升行动

强化污染源监测监管。各地VOCs和NOx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企业按要求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巡检和维护保养,有效数据捕集率应达到75%以上。自动监测设备数采仪采集现场监测仪器的原始数据包不得经过任何软件或中间件转发,应直接到达核心软件配发的通讯服务器,对在线监测数据造假的有关单位严惩不贷。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配备便携式VOCs检测仪,臭氧污染问题突出及石化、化工企业集中的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快配备红外热成像仪。(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深化治理设施运维监管。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监管,VOCs治理设施较生产设备要做到“先启后停”。强化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吸附剂、吸收剂、催化剂等按照设计规范要求定期更换和利用处置。加强旁路监管,非必要旁路应取缔;确需保留的应急类旁路,应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加强监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责任编辑:蔡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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