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关于促进育幼服务消费扩容升级的若干措施有哪些?
为进一步扩大我省育幼服务供给,更好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多样化、品质化育幼服务消费需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不断夯实育幼服务消费基础
(一)加大托育服务供给保障。进一步强化政府兴建公办托育机构主体责任,根据人口规模逐级分解托位任务,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托育建设。支持有条件地区统筹考虑将托育建设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到2025年,各市州和兰州新区至少建成1家市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各县市区至少建成1家公办托育机构。(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健全托育服务多元网络。充分调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生动力,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加快推进白银市社区“嵌入式”托育服务试点,总结形成可复制、易推广的经验做法。统筹社区相关资源,将更多免费或低收费场地用房用于托育服务,着力打造10分钟托育服务圈。通过政府牵头、市场主导,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更多连锁品牌托育服务机构参与托育网点构建。加大对家政、物业、托育等产业融合发展的扶持力度,鼓励物业、家政等企业开展托育服务。针对不同服务类型健全托育行业标准规范,推进服务标准化。(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托育服务收费标准。健全托育服务机构等级评估机制和普惠托育机构评审机制,全面实施普惠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由市县政府结合当地城乡居民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综合考虑居民托育负担能力、托育机构运营成本及合理盈余空间、财政补贴资金等因素,依法履行成本调查等程序后制定。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有效降低公办、普惠托育服务价格。(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降低托育服务运营成本。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统筹配置0—6岁育幼资源,健全规范幼儿园办托准入审批流程。推广省妇联保育院“托幼一体化”典型经验,推动幼儿园资源向下延伸覆盖3岁以下婴幼儿,加大幼儿园托班建设力度。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符合托育行业发展特点及市场运维需求的保险产品,进一步提升托育机构风险抵御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甘肃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医育融合服务内涵。大力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开办托育机构。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托育机构建立签约服务关系,通过专科医生巡回指导、定点派驻等方式,将婴幼儿健康管理、疾病预防、发育监测、疫苗接种等医疗服务与托育服务紧密衔接。在医疗机构大力开展产前产后护理及婴幼儿照护技能培训,通过推广医育融合提高托育服务的市场影响力和消费号召力。(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持续强化育幼服务消费保障
(六)加强托育服务用地保障。各地根据常住人口规模和群众需求,积极推进托育服务设施与新建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的工作要求。在老旧小区改造中统筹考虑托育等服务设施建设需求,因地制宜加快补齐托育服务设施短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闲置房屋中,确实不适合作为办公及技术业务用房的,按程序审批后可免费或低价委托给托育服务机构经营使用。(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政府国资委、省机关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育幼服务金融保障。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加大育幼服务产业投资。综合运用保险资管、权益融资等多种金融工具,拓宽育幼服务产业融资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加大托育服务机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缓解托育服务机构融资困难。支持金融机构依托省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针对中小微托育服务机构特点创新信贷产品,降低托育服务机构融资成本。引导支持银行机构优化风险管理,创新金融产品,提高融资对接效率,为育幼服务企业在产品研发、产能提升、市场拓展等方面提供信贷支持。(人行甘肃省分行、甘肃金融监管局、省营商环境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托育人才就业保障。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托育相关专业(方向)及学历教育,提升托育人才培养质量。鼓励各地培育遴选一批社会化评价机构,开展保育师、育婴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逐步提升托育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在省属院校建设8个以上省级托育从业人员培训基地,扶持各地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托育服务机构,通过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订单式”培养等模式,重点培育复合型、应用型、技能型托育人才,加强托育人才就业保障。多层次常态化组织开展托育职业技能竞赛,加快“岗课赛证”有效融通。(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育幼产品推广保障。以乳粉奶业、益智玩具、生活用品、动画制作等婴幼儿照护周边产品为重点,着力培育育幼行业品牌和龙头企业。支持有条件的市州结合实际探索发放育幼服务消费券。发挥医疗、托育、家政等服务机构育幼产品推广“窗口”优势,允许合理设置展柜、展区或体验区,遴选优质育幼产品按需推介,引导育儿家庭科学消费。加强托育服务信息化建设,推行主管部门、托育机构、育儿家庭“三位一体”共管模式,开发托育网点地图、机构风采展示等功能模块,为拓宽托育服务推广渠道提供技术支撑。(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政府国资委、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促进育幼产业持续发展。引导国企发挥自身优势,与民营企业在制作、研发、销售等领域加强优势互补,带动育幼服务相关产业良性竞争、均衡发展。鼓励各地利用政策资源优势,支持育幼服务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培育一批育幼服务高质量发展示范企业。支持育幼服务与文化、旅游、餐饮、家政等行业融合发展,不断拓展育幼消费新领域。(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政府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不断优化育幼服务消费环境
(十一)加强消费动态监测。各地要建立育幼消费监测机制,规范育幼服务收费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要优化统计方法,动态监测育幼产业组成构架、消费层次、消费规模、发展趋势等指标。有条件的地区可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研究机构加大合作力度,拓展数据来源,探索构建育幼服务数据应用模型。
(十二)强化托育服务监管。各地要将托育机构纳入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不断夯实托育服务安全监管多部门协作联动机制。进一步压紧压实托育机构建筑、消防、食品、卫生等安全主体责任,落实风险隐患“季度抽查、半年检查”制度,加强整改“回头看”和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十三)加大育幼服务宣传。组织各类媒体和群团组织开展育幼服务宣传,扩大政策知晓范围,形成发展普惠托育社会共识。持续加大育幼相关科普动画、创意广告的创作投入,打造全省共享的宣传矩阵,通过线上宣传线下活动相结合模式,提高育儿家庭对育幼服务的认知度、接受度和参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