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残重病等特困人员拟纳入低保

发布时间:2020-09-09 07:29:14  |  来源:新京报  |  作者:马瑾倩  |  责任编辑:丁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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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不再养“懒汉”、重残重病明确纳入低保……9月7日,民政部官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9类社会救助对象、11类救助制度。意见反馈截止到10月7日。

焦点1

拟建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救助机制

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社会救助政策,整合优化社会救助资源,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能力。

同时,国家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救助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期社会救助政策和紧急救助程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建立社会救助资源库,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焦点2

未就业社会救助对象不得无理拒绝就业

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社会救助对象包括:低保家庭、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受灾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临时遇困家庭或者人员、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费用的人员、省市自治区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

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鼓励企业吸纳、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实施就业救助。加强就业救助与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最低工资等制度衔接,鼓励和引导就业救助对象主动就业创业。

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社会救助对象应当根据自身能力参加劳动,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条件的,应当积极就业;未就业的,应当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提供的免费培训、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

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之间和其他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先行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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