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残重病等特困人员拟纳入低保

发布时间:2020-09-09 07:29:14  |  来源:新京报  |  作者:马瑾倩  |  责任编辑:丁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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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3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与低保、医保等衔接

实施社会救助,可以通过发放救助金、配发实物等方式,也可以通过提供服务的方式。

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可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应给予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必要的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以及办理丧葬事宜。同时,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年满十八周岁后,仍在义务教育或者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读的,应当继续予以供养。

焦点4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享政策优惠

社会力量参与方面,明确国家鼓励、支持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救助帮扶。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为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救助提供便利。

发挥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作用,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向社会力量购买,为有需求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依法做好信息发布、公益服务记录或证明等工作,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焦点5

骗取社会救助将被纳入全国信用平台

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及时公开社会救助政策、救助标准以及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除公示的信息外,社会救助单位及工作人员对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建立社会救助对象信用记录制度,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救助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开展失信惩戒。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以非法所得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不缴纳罚款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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