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期

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

    国家信访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这是国家信访局针对类似问题首次出台系统化的专门文件。
    《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背景知识

《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共17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明确分级受理来访事项

由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本级和上一级机关受理办理来访事项;

依法按程序规范受理来访

要求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依法按程序规范受理办理来访事项,向群众出具相关文书等。

强调责任追究 启动责任追究

强调责任追究,明确规定对不按要求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来访事项、不执行来访事项处理意见等,要提出改进工作建议、视情通报和启动责任追究;

加强法制宣传与教育引导

明确相关配套要求,包括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引导、制定配套措施、明确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等。

 

信访形式

《办法》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书面形式。

国家信访局相关负责人称,2013年7月1日,国家信访局已全面放开网上投诉受理,群众足不出户就能反映问题、查询办理结果。

同时,国家信访局正在搭建网上信访信息系统,把来访、来信、来电、网上投诉等不同形式反映的信访事项,在网上统一流转,把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督办等重要环节,通过互联网公开。

 

信访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原则,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

 

逐级上访

实行逐级走访,根本出发点在于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不是限制公民信访权利,而是要更好地实现公民信访权利。

第一,《办法》进一步压实了有权处理机关的责任,规范了工作程序,明确了失职可能会带来的后果,有助于来访事项得到及时就地解决,为实现公民的信访权利提供了有力保障。

第二,《办法》为有权处理机关和来访群众指明了一条步骤清晰、要求明确的路径,引导群众变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多头上访为就地反映问题,有助于减少信访成本和奔波劳累之苦。

实际上,实现公民信访权利的途径很多,不采用走访形式,问题一样都能得到依法妥善处理。2013年7月1日,国家信访局全面放开网上投诉受理内容以来,群众足不出户就能反映问题、查询办理结果。

一个信访问题,无论向哪级机关反映,最终都要由有权处理的机关来办理,这是由行政级别管辖权决定的,也是由行政管理工作的程序性特点决定的。实行逐级走访,既能强化基层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责任,减少层层转送的中间环节,也能使上级机关更好地发挥督察督办、统筹协调的作用。因此,实行逐级走访,不仅不会削弱解决问题的力度,反而能更有效地推动问题解决。

 

办理期限

1.受理—有关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应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2.办结—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延期禁超30日。

3.复查—可自收到书面答复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上一级机关复查。

4.复核—信访人不服的,可自收到复查答复起30日内请求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核;复核机关应自收到请求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跨省问题

反映中央和国家机关或省级政府、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跨省(区、市)、部门、行业且一个省(区、市)或部门无法独立解决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未按《信访条例》规定受理办理的来访事项,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仍要受理。

 

不予受理的6种情况:

1.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2.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3.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来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4.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5.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

6.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来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文字实录

张恩玺:明确分流为了使来访事项更好地落地

    有关行政机关不受理,并不意味这些事情就没人管没人问。我们在受理环节明确分流,就是为了使来访事项更好地落地,找到更有效的解决途径,使该由哪个层级管的事找哪个层级,该由哪个途径解决的去找哪个途径。

    对于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办法》作了特别规定,明确对应到而未到省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提出来访事项,或者省级相关部门正在处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不予受理;来访事项已经复核终结的,不再受理。当然,这并不是说,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以后就不再受理群众的初次来访事项了。比如,反映中央和国家机关或省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部门跨行业且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一个部门无法独立解决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未按《信访条例》规定受理办理的来访事项,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仍要受理。 详细 >>

龚维斌:保护信访权益就近表达诉求

    《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既规范了信访人的信访行为,保护他们的信访权益,让他们依法有序就近表达诉求,寻求问题解决途径,又对信访工作人员提出要求,让他们认真履职,按照程序办事。
   
    绝大部分事项其实在基层能够得到解决,信访人之所以“信上不信下”,与认为上面官员能够“压住”下级的传统观念不无关系。有些信访人对信访程序不太了解,需加强疏导教育。对各级行政机关而言,龚维斌认为,确实要提升工作水平,从而提高信访人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同时,要完善考核制度,倒逼基层改进。

   在合理信访途径内,如果遇到信访部门拒收材料,信访人可以向信访督查专员举报,或者改向其他部门提交信访事项。在《办法》实施之后,因为信访人还不知道新的规定,因此也会有一段磨合期。对于在《办法》实施之后仍然越级走访的信访人,要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劝导。 详细 >>

观点评论

观点不受理越级上访并非限制公民信访权利
    实行逐级上访,而不受理越级上访,旨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这不是限制公民信访权利,而是要更好地实现公民信访权利。引导群众变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多头上访为就地反映问题,有助于减少群众的信访成本,有利于提高信访工作效能,构建规范、有序的信访秩序,为实现公民信访权利营造了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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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不受理越级上访"要有基层善治做保障
    “不受理越级上访”执行起来不难,难的是让群众重建对地方政府、基层组织的信任。这需要良好的地方和基层治理作为保障,需要通过扩大基层民主、完善地方自治,形成权力机关相互制衡、公民权利监督政府权力的地方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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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引导群众逐级上访 架起干群同心桥梁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干部的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教育,通过培训教育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和自觉坚持正确的政绩观,时刻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着力提高化解矛盾、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着力提高为群众服务的能力,自觉将群众信访工作内化于心,外化于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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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非正常上访终结机制须以正义为基
    要终结非正常上访,首先要终结“非正常执法”和“非正常行政”;要终结非正常上访,就必须认真处理“正常上访”者所提出的问题,防止“正常上访”发展成非正常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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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不支持越级上访 ”重在“办”
    越级上访,上访者要花费不少的成本,同时越级上访并非就能越级解决,最终还得回到属地解决,“不支持、不受理越级上访”既是为上访者考虑,也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无用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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